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代省长:易炼红

2018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金为1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0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万元。”

本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00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8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修改   2015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修改   2018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改 )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省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二)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只授予1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省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活动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做出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较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省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省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与技术管理研究、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对本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解决大量复杂、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对本省的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前款第(三)项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并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或者为本省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前条所列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有关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者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九至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价标准、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奖励项目及等级数量,纳入当年省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100万元,其中2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8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金为1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0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同时废止。

正文内容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pdf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docx

相关文件:解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作者: 江西省政策

江西省政策频道,专属于江西省的政策发布与转载

为您推荐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4年度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攻关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4年度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攻关项目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中法科研伙伴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中法科研伙伴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

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技术服务类) 拟兑付名单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技术服务类) 拟兑付名单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仪器类)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仪器类)的公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通知

2024年4月厦门市科学技术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安排表

2024年4月厦门市科学技术局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安排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H2024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H2024G03-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4TG01-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4TG01-G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案的批复

关于举办第79期创新创业大讲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下达2024年度“尖兵领雁+X”研发攻关计划第三批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浙江省科技特派团帮扶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拟通报表扬对象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18 11:26 浏览次数:588次 根据省功勋荣誉表彰领导小组《关于省科技厅2...

2023年第四季度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情况公告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银行: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关于公布2023年山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变更(第九批)的通知

  鲁科便函〔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经材料审查,同意烟台...

关于公布2024年山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鲁科便函〔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同意向济...

关于公布山东省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2023年度评审结果的通知

  鲁科字〔2024〕5号 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职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