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的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 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基准表(2021年版)》的通知 黔工信政法〔2021〕112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

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基准表(2021年版)》的通知

黔工信政法〔2021〕112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厅各派出机构,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预防执法腐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已经2021年12月15日第2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2019年版)>的通知》(黔工信法规〔2019〕15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

(2021年版)

序号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小项 违法性质

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对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或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2 对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或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或者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能要求进行整改,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对违反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九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生产、经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或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
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或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影响的。 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或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的。 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 对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报监控化学品数据,或者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未按要求申报以下资料数据的:1.生产、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未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的。2.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未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的;3.未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数据的。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误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以上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报以上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或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尚未投入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已经投入生产,但尚未造成危害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已经投入生产,并造成危害或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四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特别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对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显著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购买监控化学品,或者未按照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五十四条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尚未造成实际危害或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活动的,拒绝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不配合国际视察,或者阻挠国际视察进行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较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未按要求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 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0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 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节严重,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 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1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5吨标煤以下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5吨标煤以上10吨标煤以下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10吨标煤以上的,经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限期改正仍没有达到要求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但完成了大部分整改工作。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但完成了部分整改工作。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仍没达到要求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限期治理。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治理的。 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6 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七条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经教育能配合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情节较轻微的。 予以警告。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较重,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较为困难的 。 对其单位进行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节能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特别严重,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能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 对其单位进行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节能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或危害基本可控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犯罪的。 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有违反规定的八种情形,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的八种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可控,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的八种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或改正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按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反规定的八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9 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有违反规定的四种情形,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反规定的四种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可控,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或改正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按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反规定的四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0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超出生产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贵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 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 能力进行生产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有违反规定的五种情形,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的五种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可控,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的五种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或改正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按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反规定的五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1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2.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2.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或改正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有违反规定的九种情形,但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的五种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可控,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的五种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或改正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按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有违反规定的九种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吊销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3 对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令修订)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4 对权限内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 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 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对权限内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权限内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7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已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拒不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的罚款。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引发犯罪活动的(事前未通谋,对受让人实施犯罪活动不知情)。 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引发有害干扰,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重大活动正常开展的。 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29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一项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两项以上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产生其他轻微不利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尚未影响合法电台识别码工作或者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合法电台识别码工作或者产生其他轻微不利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合法电台识别码工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合法电台识别码工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30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电磁波宁静区内已建无线电台(站)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有害干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有害干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低于10分钟的,或者对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低于3分钟的。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 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在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或者对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在3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时间(累计)大于30分钟的;对航天器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与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 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对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或者重大活动的开展构成威胁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或者导致重大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参数测试个数或监测内容条目数量(累计)未超过10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参数测试,个数或监测内容条目数量(累计)10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将测试以及监测到的数据对外发布或携带出境,造成国家安全隐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利用测试以及监测到的数据,干扰、妨碍我国无线电边境协调、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损害我国的电磁频谱利益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10条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电波参数资料中的信号数10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提供的电波参数资料被发布于公众媒体,造成国家安全隐患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提供电波参数资料被用于干扰、妨碍我国无线电边境协调、卫星轨位协调等无线电工作的开展,损害了我国的电磁频谱利益的。 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非法经营数额不满2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非法经营数额不满2万元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拒不改正的。 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注册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逾期未办理销售备案不足1个月的,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逾期未办理销售备案1个月以上的,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5%以下并处罚款。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5%-7%并处罚款。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按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7%-10%并处罚款。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超过责令改正期限不满十天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的罚款。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十天以上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每多超过一天,并处罚款数额递增违法销售设备货值1%,最多不超过30%。
35 对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2月1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改变一项核定技术指标的,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改变两项以上核定技术指标的,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579号)

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拒不改正的。 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情节严重的。 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37 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

(五)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
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
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 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
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
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
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处罚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39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配合依法实施监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对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处罚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 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拒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42 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处罚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未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未按照无线电台(站)许可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及无线电台(站)自检情况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实施许可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 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 未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未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无线电台(站)许可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及无线电台(站)自检情况或报告内容不实 未按照无线电台(站)许可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及无线电台(站)自检情况或报告内容不实,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未按照无线电台(站)许可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及无线电台(站)自检情况或报告内容不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无线电台(站)许可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及无线电台(站)自检情况或报告内容不实,拒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4 对在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的核心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的核心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在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的核心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
在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的核心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的核心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拒不改正的。 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的处罚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6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处罚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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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贵州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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