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受理东莞市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金融局、各镇街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金融局、各镇街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东科〔2021〕57号),为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我市创新能力,现组织开展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一)申报单位填报材料:常年均可填报;

(二)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每年2月、8月1日-20日;

(三)纸质材料受理:每年2月、8月25日前。

二、受理条件

(一)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较强的工程化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行业技术服务等。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鼓励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申报,其条件需满足近三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或累计获得融资达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获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学位或本科学位且具有5年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2人;

(7)依托单位获得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

2..公益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6)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业绩,近五年已转化的科技成果不少于2项;

(7)依托单位近三年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8)依托单位获得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3项。

(二)东莞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大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1..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独立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申请;原则上每个企业作为依托单位限申请建设1个市级重点实验室;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研发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的企业,作为依托单位可在不同建设方向、领域申请建设2个以上市级重点实验室;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1亿元,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 3%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受3%比例限制);

(5)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2人;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能为东莞市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研发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依托单位近三年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不少于1项或取得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

2..学科类

(1)依托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

(2)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专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我市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4)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先进地位,研发管理机制健全,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5)拥有高水平的行业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设置主任1名及副主任不多于3名),原则上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全职人员担任;

(6)实验室拥有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职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获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少于10人;

(7)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实验室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A.近三年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不少于2项(累计资助额度不少于300万元);B.近五年取得国家I类知识产权(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少于5项(所有权人须为依托单位);C.近五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国家科技奖或省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不少于1项(获奖单位须为依托单位);D.近三年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基础与应用基础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或医学科研基金项目(本条件仅限于医院)。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使用已有帐号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2.0(https://dgkjj.dgstb.dg.gov.cn/egrantweb/index)完成网上申报。

(一)网上注册

首次申报的单位登陆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开设用户的申报权限;已注册的单位必须更新单位基础信息。

(二)申报

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包含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单位审核并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系统上审核申报材料推荐上报。

(三)提交纸质材料

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打印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请书+附件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集、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统一送至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二楼综合一区(需提前在“莞家政务”小程序预约办理)。

四、有关说明与要求

(一)请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相关单位申请,并按要求和时间推荐报送到市科技局。

(二)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递交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核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

(三)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四)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五、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叶婉雯:22831330;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蹇玮:22112165、15015119907;

(二)纸质材料提交:

市民服务中心,谢凤娟、李桂雯:22835972;

(三)系统技术支持:

刘攀:18349263340。

特此通知。

附件:

1.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引.doc

2.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等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的通知.pdf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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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莞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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