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规〔2022〕2号

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

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南宁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市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政策引导而实施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南宁市科技计划主要由以下计划类别构成: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专项。市科技计划类别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科技重大专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关键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集中各类科技资源,在设定的时限内进行联合式协同攻关,强化关键技术集成,能产生填补国际或国内空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具有较强的应用前景,解决当前及未来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科技问题,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聚焦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需求和民生科技优先领域,针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题,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特点,从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一体化组织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政府引导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科技基地专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通过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改善创新环境和条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培育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基地,提高我市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立南宁市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南宁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二)审议科技计划与专项布局与设置;

(三)审定市本级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整合方案。

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及其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项报市委。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三)负责项目立项、签订项目合同及综合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申报、评估评审、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对项目实施和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完善南宁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七)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和通过政府采购获得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委托任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查重和科技信用查询等工作。

(二)组织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四)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报告项目管理情况。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获得项目立项、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相关保障条件,匹配足额经费,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成项目合同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严格执行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接受市科技局安排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四)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五)按期完成项目验收,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验收报告等。

(六)加强科研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和保护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市科技局建立南宁市科技项目专家库,委托局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时,聘请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筛选产生;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三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并不断精简项目申报要求,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

第十条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项目调研、项目审批、项目下达等环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一)市科技局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通知之日至截止之日不少于50天。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南宁市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县级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需经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级卫生医疗单位申报项目需经市卫健委推荐;驻邕大专院校申报项目需经所在单位推荐。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1.在南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南宁市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应是南宁市注册的单位;驻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南宁市企业开展的产学研项目且实施地点在南宁市的,可以作为第一申报单位;通过南宁市政府引进的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在南宁建立的产教融合基地、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2.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人员、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或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在南宁市。

3.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构成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人员中属于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50%以上。

2.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项目受理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南宁市民中心服务窗口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二)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论为“受理”或“不受理”,应当场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三)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查重和科研信用记录查询,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咨询,提供项目查询和信息反馈等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

(一)市科技局委托局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

(二)项目评审可采取本地评审或异地评审,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等方式进行。重大科技项目评审应采取本地、会议评审,项目申报单位须进行现场答辩。

(三)项目评审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或“不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调研

(一) 市科技局组织对评审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调研。

(二)调研分为实地调研和会议调研两种方式。立项项目实地调研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三)项目调研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或“不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

(一)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核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

(二)市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

(三)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确定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和资金安排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下达

市科技局对立项项目统一编号,编制项目下达文件。涉及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承担单位自筹全部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行文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合同期限从项目下达时间算起,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十八条由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落实自筹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中,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资金预算总额、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时间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市科技局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

(三)项目资金调整按南宁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等监督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制度。科技重大专项须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三)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根据科研监督管理需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终止项目建议,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由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实施已无意义的;

(六)企业倒闭或破产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七)其它可以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方式。验收结题是指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评议和确认的工作;终止结题是指对未达到验收结题条件的项目进行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项目结题按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应当退回未使用的经费。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科技计划管理制度造成终止或撤销项目执行的,相关项目责任主体记入不良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对项目结题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并将结题情况予以通报,并对不按期结题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完善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价机制。南宁市科研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包括以下3类责任主体:

(一)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二)评估评审咨询专家;

(三)科技管理服务机构

市科技局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管理,作为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对各类责任主体的守信失信行为信息,将按照南宁市科研信用工作有关规定,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激励约束。

第二十九条参照南宁科研领域信用相关管理办法,在项目业务工作全过程中,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责任主体出现文件规定的各类失信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记入失信行为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限制申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等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结题等过程中,有关评估评审咨询专家、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违规操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记入失信行为名单。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0年印发的《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南科发〔2020〕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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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宁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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