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补充征集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现补充征集储备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2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现补充征集储备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科技创新活动: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立足青海省特有的资源禀赋,加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应用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项目部署,通过重大科技问题带动,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互促进。重点针对“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价值实现、传统产业高质量发展、未来战略性产业培育等方向,支持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和解决我省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难题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提升我省原始创新能力和未来创新发展能力。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支持符合全省科技创新基地发展布局,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试验站、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能力提升。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支持针对青海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技术市场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支持提升基层科技创新能力,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青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无不良信用风险和法律诉讼风险。中央高校、中央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中央预算单位不在支持范围。

(二)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研究、建设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经费匹配及专项经费分配等内容。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具有中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可主持申报,但须由2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四)年度项目执行期为1年。各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有应结未结项目、终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销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均不能申报专项。

2.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3.其它不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三、申报及推荐时间

1.项目按照“全年开放申报、分批集中受理(评审)”的原则,将择机组织项目评审,在集中评审前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参加该次评审,每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立项评审项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根据预算下达情况,结合重大工作任务分批出库。

2.将充分考虑企业参加技术体检和创新挑战赛等情况,对有关创新需求给予优先支持。

3.依据以前年度工作和技术进展进展情况,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前期绩效较好的项目将继续给予滚动支持。

4.申报单位须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式2份。省级单位和转制科技型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报送申请材料,其余单位按照注册地,经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申报材料。以上申报书电子版及扫描版(PDF格式)须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赵雁捷 俞成 王新亮

联系电话:0971-8249950

电子邮箱:kjtqyc@qhkjt.net

 

附件:青海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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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海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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