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

一、起草背景

2018年,中办、国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科技部等相关部门也提出要建设“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科研诚信“等级评价”,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为更好地评价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实现对不同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省科技厅决定出台《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省科技厅出台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规范专家在咨询评审过程中的行为起到了较好作用。在此基础上,决定将此做法延伸到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

2021年7月,在前期理论研究及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充分学习借鉴四川、浙江、北京等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的撰写。

2021年7至12月,省科技厅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2次征求意见,并开展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办法(审议稿)》。

2021年12月,“建立科研诚信等级评价和结果应用制度”纳入了“江西省全面深化改革攻坚行动方案”。

2022年3月份,《办法》正式出台。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提出《办法》的政策依据,确定科研诚信等级管理的对象,界定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在内的科研诚信信息范围。

第二章:信息采集。明确科研诚信信息采集渠道,确定信息采集责任单位,确定信用信息报送失职行为的处理措施,提出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的需求。

第三章:等级评价。提出构建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界定一般违规失信行为和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确定按照指标评价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相结合的加减分方式实施评价,并按照A至D四个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结果应用。明确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申诉方式,根据A至D四个等级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提出差异化结果应用方式,根据相应情况给予1至5年甚至终身禁入的惩戒期。

第五章:信用修复。提出信用修复的办法及不得实施信用修复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时间等问题。

四、亮点特色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本着谁使用、谁录入,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我省科学技术活动的推荐或提名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和省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科研诚信信息记录、归集、维护、异议处理、修复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明确评价方式。构建包含科研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在内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指标评价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相结合的加减分方式,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等级评价。分为A级(75分以上,信用优良)、B级(60-75分,信用一般)、C级(50-60分,信用较差)、D级(50分以下,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三是设置指标体系。针对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上述科学技术活动的省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等不同科研责任主体,设置不同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四是强化结果应用。将科研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明确了惩戒期内的惩戒措施。

五是倡导信用修复。明确对科研诚信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或惩戒期已过且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可依程序申请修复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

政策原文链接:省科技厅出台《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机关:江西省科技厅

咨询处室:科技监督处

联系人:李晓仔

联系电话:86263938

【文字解读】《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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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西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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