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及时发现涉恐可疑人员、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效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及时发现涉恐可疑人员、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效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暴力恐怖犯罪(以下简称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 本市奖励以下涉恐线索: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涉恐可疑人员购买、持有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他装备,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

(六)其他涉恐活动。

第五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者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

(二)中国移动、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函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犯罪线索,根据其为侦破或者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作用和效果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发放奖金:

(一)提供涉恐可疑人员活动行迹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人民币500元以下的奖励。同一信息多人举报或者一人提供多条同类信息的给予2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涉恐可疑人员无证或者持他人证件住宿、购买长途汽车票、乘坐各类交通工具及上网、洗浴场所留宿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500元一1000元奖励;

(三)举报涉恐可疑人员在街面游荡、露宿,租房及居住于民宿、公寓式酒店,驾车、租车及购买、携带、寄递散装汽油、管制器具、军(警)用品、违禁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1000元一5000元奖励;

(四)举报涉恐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涉恐犯罪案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1万元一5万元奖励;

(五)一次举报多条(三条及以上)涉恐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5万元一10万元奖励;

(六)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直接查获涉恐人员窝点并抓获涉恐人员的,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10万元一20万元奖励;

(七)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重大涉恐案件的,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20万元一30万元奖励;

(八)线索发挥作用特别重大、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视核查情况结果给予30万元一50万元奖励,单起案件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涉恐犯罪线索举报后,应当及时查证核实,并对符合奖励规定的予以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市公安局审定后发放奖金。

第八条 群众举报的涉恐可疑人员、案(事)件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视为该线索不符合奖励规定,不予奖励;因涉恐犯罪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受理举报人对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根据案件侦办情况,市公安局将在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适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兑现情况。

第九条 举报线索原则上采取实名制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编造他人身份冒领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经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委托他人领取或者提供指定银行账号领取。

第十一条 接受举报线索(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转报有关部门。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公安机关应当追回发放的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履职行为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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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昆明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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