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做好《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做好《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精神的贯彻落实,保障重点群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人社厅联合黑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

一、主要内容

《审核办法》全文分为六大部分,19条。具体为:

(一)总则明确了《审核办法》的制定依据、资格审核工作原则和行政主体。

(二)对象范围。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的对象范围。个人借款人为现行政策支持的11种群体;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依据财金〔2020〕21号文件最新规定执行。

(三)审核内容。明确了个人贷款借款人、小微企业贷款借款人的审核事项和审核材料,尤其是明确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每类借款人的资格审核方式和需提交的材料分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对合伙创业、返乡创业等概念包含的范围予以明确,对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要求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规定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系统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部门内部核查,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可操作性。

(四)受理程序。明确了资格审核的流程、时限和有效期。《审核办法》坚持服务快办原则,优先采取电子化审核方式,在财金〔2020〕21号文件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前提下,个人贷款借款人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借款人审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虑借款人资格审核通过一段时间后如不进行贷款申请,则可能出现资格发生变化等情况,《审核办法》将借款人资格审核通过后有效期设为90日,超过90日提出贷款申请的借款人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推进各级人社部门规范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五)部门职责。明确了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就做好资格审核工作的相关职责。按照财金〔2020〕21号文件规定,要求各地做好信息共享和数据协同,推行一站式服务,优化工作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服务便利度。

(六)附则。明确了负责解释办法的部门和办法实施日期。

二、主要政策创新

制定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政策。针对部分人员因申请营业执照、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导致不能以登记失业人员身份申请贷款的问题,《审核办法》明确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之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借款人资格审核工作的难题,实现了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历史性突破。

明确了合伙创业和返乡创业的审核标准。财金〔2020〕21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照人均20万元计算贷款额度、且可再提高贷款总额度的10%。《审核办法》规定,借款人满足“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作为股东、个体工商户有2名及以上符合借款人资格审核条件人员签订个人合伙经营协议”以上3项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合伙创业。对于返乡创业农民工的资格审核,《审核办法》规定“户口迁出本市(地)行政区域范围的人员回到迁出市(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以及居住于户口所在市(地)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人员回到户口所在市(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创业”,均属于返乡创业,提升了审核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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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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