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哈政规〔202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n…

哈政规〔202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5日

 

 

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退役军人发〔2020〕19号)、《哈尔滨市慈善总会章程》《哈尔滨市慈善总会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哈尔滨市慈善总会联合哈尔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起并在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冠名设立,对外以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扶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市级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使用范围主要是移交安置在哈尔滨市和户籍地为哈尔滨市的军队退役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也可视情况将使用范围扩大至现役军人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本基金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基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根据自身职能共同管理,并派出工作人员开展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基金的宣传、委托募集和扶助项目设立、扶助申请审核等方面工作;市慈善总会负责基金往来账目日常管理、保值增值、拨付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根据自身职能,为基金提供相关政策及数据支持。

第八条 基金以市慈善总会名义对外签约;如需使用印章,由市慈善总会代章。

第九条 参与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通过发放扶助金、发放扶助物资、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临时性、过渡性补充扶助,扶助形式可采用一种或多种相结合方式。对扶助对象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参照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性贫困家庭的界定标准执行。

同一年度内,本基金不与其他级别同类基金重复扶助同一对象。

各区县(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受助对象资格的评审工作,保障扶助资金公平发放。

第十二条 基金采取项目扶助和应急扶助两种扶助方式。

(一)项目扶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基金内可动用资金情况、扶助对象整体困难形势和善款捐助方意向制定助老、助残、助学、助病、助就业创业、维护身心健康、改善居住条件等主题扶助项目,并根据项目主题确定扶助形式、规模、范围和受助条件。扶助项目设立后,向各区县(市)发布项目信息,明确项目要求,结合实际向各区县(市)公平合理分配受助名额,由各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甄别、审核后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受助人名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并实施扶助。

(二)应急扶助。扶助对象陷入突发困境,且属地区县(市)落实现有帮扶政策后生活仍然有较大困难的,可以向属地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应急扶助申请,由区县(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审批并实施扶助。

第十三条 基金开展的扶助项目和扶助措施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充分考虑受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所做贡献,提出实施方案和详细预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项实施。基金预算应当全部直接用于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扶助。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形式开展。

第十五条 基金的办公、募集宣传活动、委托审计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的下限,从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市慈善总会不收取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市慈善总会可以依法遵循安全、有效、不影响资金调度的原则,对基金账户内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具体措施需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后实施。

第五章 基金监管

第十八条 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将筹款信息、申请扶助记录、审核、拨付记录等通过市慈善总会网络平台进行实时、全流程公示。

第十九条 市慈善总会负责保管基金使用原始凭证,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原文以图片形式在市慈善总会网络平台公示。

第六章 基金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基金进入终止程序:

(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的捐赠意向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基金完成使命或不再有与基金设立目的相关需求的;
(三)基金结余资金少于2万元,且在3个月内无新资金注入的;
(四)遇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和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终止后,市政府专项支持资金缴回市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流程、资助标准、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哈政规〔2022〕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doc

相关解读:《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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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尔滨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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