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 计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管理产品启用 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 为前提,除非资产管理产品以不同于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初始 载明的计划进行清算并导致资产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 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 的结束日为产品终止日。

 

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以外的 货币为主要募集和兑付币种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财务报表,同时 应当将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 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并向母公司报送现金流 量表。

二、关于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以下简称 33 号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应 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以下简称 22 号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投资应当

 

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

14 号,以下简称 2 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

33 号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 2 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 22 号准则。

(三)对于除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应当适用 22 号准则。

三、关于持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 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

 

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

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 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中短期寿命期 或需满足开放申购和赎回要求的,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通 常为交易性而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 22 号准则的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 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 号,以下简称 39 号准则)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 类理财产品等按照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符合 39 号准则的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理,确保所采 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 随意变更同一金融资产的估值技术。

 

四、关于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 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 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 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以将包含利 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管理 产品应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 收入时确认相关应纳税额。

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 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

 

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 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分别冲减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五、关于列示和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以下简称 30 号准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以下简称 37 号准则)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资产管理产品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如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暂估管理人报酬与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管理人报酬可能存 在差异的事实,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的信息。

(九)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应当披露扣除侧

 

袋机制影响后的期末净资产金额及其计算方法,以及侧袋账 户的有关情况。

(十)按照 30 号准则和 37 号准则应当披露的其他信

 

息。

六、生效日期及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产品自2022 年1 月1 日起首次执行22 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
  • 号)和 37 号准则的,应当遵循上述准则的衔接规定。

 

 

附:1.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会计报表格式

 

1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附录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 前提下,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明 细科目。会计科目编号供资产管理产品参考,资产管理产品 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2 银行存款
2 1021 结算备付金
3 1031 存出保证金
4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5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11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7 1131 应收股利
8 1132 应收利息
9 1141 应收申购款
10 1221 其他应收款
11 1231 坏账准备
12 1303 贷款
13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14 1501 债权投资
15 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6 1503 其他债权投资
17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18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负债类
19 2001 短期借款
20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21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 2204 应付赎回款
23 2205 应付赎回费
24 2212 应付管理人报酬
25 2213 应付托管费
26 2214 应付销售服务费
27 2215 应付投资顾问费
28 2221 应交税费
29 2231 应付利息
30 2232 应付利润
31 2241 其他应付款
三、共同类
32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33 3101 衍生工具
四、净资产类
34 4001 实收资金
35 4004 其他综合收益
36 4103 本年(期)利润
37 4104 利润分配
五、损益类
38 6011 利息收入
39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40 6061 汇兑损益
41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2 6111 投资收益
43 6403 税金及附加
44 6405 管理人报酬
45 6406 托管费
46 6407 销售服务费
47 6408 投资顾问费

 

48 6411 利息支出
49 6605 其他费用
50 6702 信用减值损失
51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 资产,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基金等类别和品种,分别“成 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资 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 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 收益”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 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

“应收股利”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 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

 

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 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 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 反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应收取的金额,借 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 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 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可以将原计入该金 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 产所融出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

“成本”、“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清算资金往来” 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 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 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 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返售日,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 来”等科目,按相关减值准备余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应 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资

 

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三)11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四)1141 应收申购款。

1.本科目核算应向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不含认 购、申购或转换的相关费用)。

2.本科目可按办理认购、申购或转换业务的机构或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申购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 按应收的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借记本科目,按实

 

收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 含有的实收资金,贷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 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其 他综合收益,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实际收到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时,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认购款、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

(五)1303 贷款。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发放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各类贷款。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发放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 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 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

 

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 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 损失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 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资产管理产品处置贷款,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 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贷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贷款处置损益” 科目。此类业务发生不频繁的,差额也可记入“投资收益” 科目。

(4)到期收回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 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的账面余额。

(六)1304 贷款损失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贷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七)1501 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 放的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 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

 

息调整)。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

“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 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 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 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 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 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出售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 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债权投资时,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 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 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 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

 

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 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 资金往来”等科目。

(4)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 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 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 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八)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债权投资”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九)1503 其他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按照 22 号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 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其他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 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 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 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 科目(利息调整)。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 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 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 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 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 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 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账 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 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 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其他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 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 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 信用减值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 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其他债权投资时,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 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5)到期收回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 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 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

 

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十)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的类别,分别“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 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2)资产管理产品在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间,可 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投 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也可以不单独确 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 利息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 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 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 分录。

(4)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十一)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回购协议约定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

“成本”、“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回购协议卖出金融资产,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 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3)回购日,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

(十二)2204 应付赎回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产品投资人的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

2.本科目可按办理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机构或申请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赎回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 按实收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资金,借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 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 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未分配利润,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应付产品投资人的赎回款或转

 

换转出款,贷记本科目,按应付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机构的 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其差额,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实际支付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产品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

(十三)2205 应付赎回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给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和转换转出费。

2.本科目可按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的机构进行明细核

 

算。

3.应付赎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时

 

的账务处理参见“应付赎回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2)实际支付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机构的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产品赎回费和转换转出费。本科目期末余额较大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 独列示;余额较小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项目 中列示。

(十四)2212 应付管理人报酬。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给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报

酬。

2.本科目可按管理人报酬的类别(如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管理人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 目。实际支付管理人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报酬。

(十五)2213 应付托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2.应付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托管费时,借记“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 支付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

 

费。

(十六)2214 应付销售服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支付给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2.本科目可按销售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销售服务费时,借记“销售服务费”科目,贷记本科

 

目。实际支付销售服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十七)2215 应付投资顾问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应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2.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投资顾问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投资顾问费时,借记“投资顾问费”科目,贷记本科 目。实际支付投资顾问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十八)2221 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2.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分别“应交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未交 增值税”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因取得应税利息收入、金融资产转 让利得等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 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

 

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等。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 收入时,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利息收入”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借记本 科目(待转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2)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

(3)实际交纳税费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税费。

(十九) 2232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应付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的利润。

2.本科目可按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利润分配”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利润。

(二十)3001 清算资金往来。

1.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申购新股等业务而发生的, 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

 

等进行明细核算。

3.清算资金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取得或出售金融资产等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参见相关 资产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清算资金,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清算款”项目中列示;本科 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清算资金,在资产 负债表的“应付清算款”项目中列示。

(二十一)3101 衍生工具。

1.本科目核算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 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 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的衍生工具,应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负债”项目中列示。

(二十二)4001 实收资金。

1.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所募集的资金。资产管理产品成立时,本科目反映对外发行产品份额实 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总额。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本科 目反映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所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分摊至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部分后的余额。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等也可将本科目改为“实收 基金”、“实收理财”、“实收信托”等。

2.对分级或分类等特定资产管理产品品种,本科目可按不同级别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实收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结束,在产品合同生效日,按投资人投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产品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参见“应收申购款” 科目的账务处理。

(3)产品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参见“应付赎回款” 科目的账务处理。

(4)产品红利再投资,按产品红利再投资金额,借记“应

 

付利润”科目,按实收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将产品红利再 投资金额中含有的实收资金,贷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 综合收益占净资产的比例,将产品红利再投资金额中含有的 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对应的总金额。

(二十三)4004 其他综合收益。

1.本科目核算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等。

2.本科目可按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综合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其他债权投资”、

“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实收资金”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十四)4103 本年(期)利润。

1.本科目核算本年(期)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收益 (或净亏损)。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

 

余额为当期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的净亏损。

3.年度终了(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 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二十五)4104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分配给产品持有人的净收益以及历次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余额。

2.本科目可按“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进行明细核算。

3.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除权日,根据资产管理产品利润分配方案,借记 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2)产品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参见“应收申购款” 科目的账务处理。

(3)产品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参见“应付赎回款” 科目的账务处理。

(4)产品红利再投资,参见“实收资金”科目的账务处

 

理。

(5)期末,应将本期实现的净利润转入本科目,借记“本

 

年(期)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 损失做相反分录;将本科目“应付利润”明细科目余额转入

“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

 

本科目(应付利润)。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 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二十六)6011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债权投资”、“其他债权 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七)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本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科目的账务 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八)6111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实现的损益 等。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交易性金融资产”、“债 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九)6405 管理人报酬。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管理人报酬。

2.本科目可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进行明细核

 

算。

3.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参见“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6406 托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托管费。

2.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托管费”科目的账务处理。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一)6407 销售服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2.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销售服务费”科目的账务处理。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二)6408 投资顾问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2.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费的类别和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顾问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投资顾问费”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三)6605 其他费用。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费、持有人大会费用、账户服 务费、估值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咨询费等。

2.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发生注册登记费等其他费用的,应当在注 册登记等相关服务受益期内确认相关费用。即按当期应承担 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四)6702 信用减值损失。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贷款”、“债权投 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

会计报表格式

 

资产管理产品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 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资产管理产品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的,可参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规定。

资产负债表

会资管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期末

余额

上年年

末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期末

余额

上年年

末余额

资 产:     负 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收清算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收利息     应付托管费    
应收股利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收申购款     应付投资顾问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    
发放贷款和垫款     应付清算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付赎回款    
债权投资     应付利息    
其他债权投资     应付利润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负债合计    
其他资产     净资产:    
      实收资金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利润表

会资管 02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总收入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总支出    
管理人报酬    
其中:暂估管理人报酬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投资顾问费    
利息支出    
信用减值损失    
税金及附加    
其他费用    
三、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    

 

 

 

 

净资产变动表

会资管 03 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实收资金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合计 实收资金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其他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综合收益总额                
(二)产品持有人申购和赎回                
其中:产品申购                
产品赎回                
(三)利润分配                
(四)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                
四、本年年末余额                

 

 

 

 

38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银发〔2018〕106 号)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为您推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中法科研伙伴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中法科研伙伴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

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技术服务类) 拟兑付名单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技术服务类) 拟兑付名单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仪器类)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仪器类)的公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区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区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市科委等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科委等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科委关于向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下放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受理、发证权限的通知

市科委关于向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下放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受理、发证权限的通知

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坚持对标改革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坚持对标改革 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浦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浦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张兆安等同志为市政府参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张兆安等同志为市政府参事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单位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