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

上海市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6月23日

上海市扶持养老机构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缓解本市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中面临的阶段性困难,提振养老服务行业发展信心,在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等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扶持本市养老机构纾困发展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核酸检测费用给予保障。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作为核酸检测“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纳入各区联防联控机制统筹保障,由各区财政对养老机构(不含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保障。(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对养老机构消杀和防疫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由各区对养老机构(不含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落实预防性消毒专项行动要求和按照防疫要求配备防护服等方面的费用,适当给予补贴。(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向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抗疫补贴。对2022年3月以来本市实行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不含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按照其实际收住老年人数,以500元/床位的标准,由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运营补贴。每家养老机构补贴下限1万元、上限20万元。(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养老机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均为2022年6月至12月;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具体实施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执行。(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向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稳岗补贴。对养老机构(按事业单位登记的除外),不裁员少裁员的,按照养老机构申请时上月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人数计算,给予每人600元一次性稳岗补贴,每户机构补贴上限300万元,鼓励养老机构稳岗留岗。具体实施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保就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8号)执行。(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将有关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范围延伸至养老机构。对承租国有房屋、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房屋租金减免按照“沪府规〔2022〕5号”文件要求执行。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养老机构给予6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补贴资金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七、实施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政策。对2022年1月1日起与养老机构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具有中专(职校、技校、职高)学历的养老护理员和具有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的养老护理员,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3万元和4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相关补贴按照养老护理员入职满1年、满3年、满5年分别发放补贴额的20%、40%、40%的标准,通过养老机构发放到人。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参照执行。(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养老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贷款贴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信用良好、存在经营困难的养老机构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以批次担保贷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融资担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贷款按照利率50%的标准提供利息补贴,切实纾解机构资金困难,降低机构融资成本。相关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九、支持对养老机构实行贷款延期及无缝续贷等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满足养老机构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息、调整还款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推动试点银行将无缝续贷服务对象拓展至养老机构。积极开发线上无缝续贷产品,按照“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导向,支持养老机构融资周转无缝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十、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企业纾困专项贷款。由在沪银行向养老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纾困贷款。(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

鼓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在上述措施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增加扶持措施。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对相关措施要抓紧细化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指导帮助养老机构用足用好政策。对国家和本市其他适用养老机构的相关纾困措施,要遵照执行。本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长者照护之家参照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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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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