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有关意见以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进一步与国家科技…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有关意见以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进一步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对接,规范和加强本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增强创新策源能力和工程化服务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附件:

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有关意见以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相关规划,规范和加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增强创新策源能力和工程化服务水平,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重要平台支撑,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工程研究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本市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创新需求为牵引,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务:

(一)服务服从国家战略,根据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并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参与各类产业技术标准制定;

(四)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等提供支撑服务;

(六)为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做好储备。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进部门(以下简称“推进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所在区可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申报指标,区级配套条件较好的申报单位可优先支持。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相关规划政策,适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指南,明确工程研究中心申报要求等事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或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鼓励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研究中心,促进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创新发展。采用联合体方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并明确其中一家发挥主要作用的为牵头单位,只对其进行挂牌。

第十一条 推进部门负责审查论证本区相关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接收推进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按照综合评估结果择优批复。

第十二条 在行业相对分散、竞争性较强或者有关新兴技术等领域,可试点采用“先自发组建、后择优支持”的组建机制,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将筹建方案经推进部门评估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考核指标对建设成果进行评估,择优挂牌支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申请后,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市XX工程研究中心”。XX主要为相关细分行业名称。

第十四条 推进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三年对正式批复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工程研究中心每年末应将年度运行情况报推进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研究中心应于评价年度的3月1日前将工程研究中心三年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报推进部门。推进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研究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形成评价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一)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连续两年年度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

(二)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三)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四)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良好(评价得分75分-85分之间)、合格(评价得分60分-75分之间)和不合格,市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报推进部门及相关单位,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表扬,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结束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也可根据需要对某个或某类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不定期专门评价,评价标准和结果等级参照上述集中评价,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采用多元化原则,以社会投资为主。对于已经批复的工程研究中心,可根据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项目并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参照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相关政策给予人才落户支持,纳入市级人才公寓保障范围。对于其符合条件的海内外引进人才,给予人才引进落户、申办永久居留证、出入境便利等相关政策支持。对工程研究中心进口研发所用的原材料、软件、设备,给予通关便利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程研究中心率先开展管理和运行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推进部门在创新人才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国有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改革等方面保障工程研究中心相关自主权,并优先纳入各类相关政策享受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将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等方面支持工程研究中心成为改革试验田。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获得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本市将根据国家支持资金额度和本市有关规定,研究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国家、市级创新能力项目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各区推进部门可按需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章 变更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运营应严格执行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批复要求。对于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主体变更以及建设目标、专业领域发生重大变化,由工程研究中心向推进部门提出调整请示,在一个月内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对于其他调整,由推进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相关创新能力项目的调整按照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按期按要求完成创新能力项目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推进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行业部门及时查找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终止或撤销项目,并同步撤销该单位的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2 年9月 1日起施行,至2027年8月31日止。各区推进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如有创建市级中心的要求,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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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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