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

(一)发展基础。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1年底,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2204家,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9.98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6%,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7%,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3%。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到1887个,托位总数达到30947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0.99个。

养老托育服务业态加快发展。养老与旅游、医疗、教育等加速融合发展,全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达到131家,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1.52%,社区老年教育办学机构达到2750个,近三年累计培训120 万余人次。云计算、大数据、5G等技术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加快应用,涌现出一批智能护理设施、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22户乳粉企业接入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康养品牌效应持续扩大。创新建立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叫响“夏季养老在龙江”旅居康养品牌。先后推出10余条旅游康养产品线路,覆盖全省120个特色目的地,培育打造一批“南病北治、北药南用”健康养老基地和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全省“候鸟”旅居年接待能力达到50万人次。

政策支持体系日益完善。制定出台一系列涵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支持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全省26所本科高校和50所职业学校开设护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等专业(专业点)127个,25所中职学校与8所高职学校在早期教育等专业开展中高职贯通培养。老年照护、幼儿照护等5个“1+X”证书稳步推进。建立国家和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15个。

(二)面临的形势。

人口老龄化加速演进,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庞大。从国际看,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全球的新常态,欧盟是全球老龄化最严重的地区,2021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20.8%,官方预测到2025年银发经济规模将达到5.7万亿欧元。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比为14.1%,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阶段。据权威机构预测,从2022年开始,我国每年将有2000万的“60后”加入养老大军,到2030年,我国将有近4亿老年群体。“十三五”期间,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从11.6万个增加到32.9万个,养老企业数量目前已近37万家。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预测,到2030年我国养老产业市场规模将达到20万亿元。

积极生育政策持续落地,托育服务发展方兴未艾。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我国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措施。“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25年,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要达到4.5个,全国需新增托位400万个,随着支持政策落地,托育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新业态新模式随之涌现。据统计,2021年全国托育服务相关市场主体新增注册量同比增长114.9%。

我省人口结构变化明显,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面临双重压力。2021年,我省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6.8%,高于全国2.7个百分点。从2022年开始,我省每年将有60多万的“60后”加入老年人行列,到2030年,我省将有近1000万老年群体。2017年以来,我省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0—3周岁婴幼儿总量从2017年的53.74万人下降到37.21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58%降至1.19%。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面临较大挑战,对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我省养老托育服务还存在短板,发展质量亟待提升。从养老服务体系看,我省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虽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的便利性、可及性亟待提升,公办养老机构设施陈旧、远远不能满足智慧化、适老化、无障碍需求。从托育服务体系看,我省每千人口托位数大幅低于全国水平,“十四五”实现每千人口4.5个托位的发展目标需新增托位11.88万个,压力巨大。此外,我省缺乏品牌性、连锁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企业),养老托育用品制造业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缺乏竞争力,急需加快培育壮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的各项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政府兜底保障,积极扩大普惠供给,运用市场化手段满足个性需求,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事业、产业协同发展,为建设幸福龙江、推进民生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6年,全面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智慧养老托育服务新业态,让群众更好享有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优质养老托育服务,“一老一小”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显著提升。到2030年,全省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总量、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居家社区相协调、医养康养相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用品制造等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多元化、多样化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托育服务能力对优化生育政策形成匹配支撑。

——养老服务业。到2026年,全省养老床位供给总量达到25万张以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乡镇标准化养老机构、县(市)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在202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巩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5%以上;各类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55%以上,打造一批品牌化养老骨干服务机构(企业)、培育一批养老用品制造企业、建设一批以银发经济为主题的示范园区。

2022—2026年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计划目标

序 号 评价指标 计量

单位

2021年

指 标

2022年

目 标

2026年

目 标

1 养老服务床位总量 万张 22.6 23 >25
2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

占比

% 46 50 >55
3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覆盖率

% 67 75 100
4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 % 92 95 100
5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 61.52 61.6 64
6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

(小)区配套建设养老

服务设施达标率

% 92.3 100 100
7 骨干养老企业数量 - 3 10

——托育服务业。到2026年,全省各类托育机构托位总量达到13.44万个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以上,各类托育机构的保育人员总量达到21730人以上,公办、普惠托育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属地化、品牌性、连锁化的托育服务机构(企业),智慧托育服务等新业态实现较快发展。

2022—2026年全省托育服务业发展计划目标

序 号 评价指标 计量

单位

2021年

指 标

2022年

目 标

2026年

目 标

1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

婴幼儿托位数

0.73 1.32 >4.5
2 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 % 6.16 8.5 15
3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 4190 6590 >21730

三、重点任务

(一)突出发展居家社区服务,提高养老托育服务便利性。

1.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推进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按标准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推动已建成居住区按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服务,强化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衔接。探索居家适老化改造激励机制,引导专业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善农村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幸福院和养老大院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新模式。〔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分工均涉及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不再列出〕

2.推动养老托育服务向居家社区延伸。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广泛对接老年人需求,提供就近就便消费服务,打造15分钟助老生活圈。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模式,支持物业企业、零售服务商等提供生活用品代购、照料看护、精神慰藉等定制养老服务。完善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闲置房屋等资源,打造一批安全卫生、价格公道的社区助老食堂(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餐饮场所等增加助餐功能,推广邻里互助等助餐模式。引导助洁服务覆盖更多老年人,支持家政企业开发被褥清洗、消毒除尘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保洁服务产品,引导物业企业将保洁服务范围由公共区域向老年人家庭延伸。推进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鼓励家政企业与婴幼儿照护机构合作,发展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养老机构合作,发展针对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到2026年,力争建成1500个以上家政社区服务网点。(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推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通过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街道科学育儿指导站等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家庭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探索志愿互助型的家庭式托育,跟进落实国家家庭托育点相关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我省家庭托育点相关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扩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

1.强化公办养老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强化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重点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加强区域内公办养老资源平衡调剂,提高床位利用率。完善公建民营机制,建立以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为主的筛选机制。着力提升公办托育服务能力,支持依托社区、公办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公办托育服务设施。推动市级及以上政府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辐射带动区域内托育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到2023年,各县(市、区)每十万人至少建设1个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十万人以下的可依托社区、妇幼保健院、幼儿园等多种形式开展托育服务。到2025年,每个市(地)建设至少1个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支持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城市政府提供一揽子政策支持包,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增加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的普惠服务供给。支持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普惠养老机构;培育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普惠养老服务机构。探索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场地引入社会性专业机构举办社区普惠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推进大型国有企业、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发展福利性托育机构,并将普惠托位向社会开放。(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托育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普惠养老作为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推进省属8家、哈尔滨市1家尚未推进到位的培训疗养机构资产划转及转型养老,规范处置相关资产,加快转型发展。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允许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人教育等服务。(省发改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着力促进“托幼一体化”“托育医一体化”。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和管理体制优势,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引导幼儿园改善条件,将出生婴儿减少腾出的空余幼儿园学位转化为托位。鼓励在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含托育功能的幼儿园。强化部门联动,畅通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在登记、备案等各环节的渠道,明确运营监管责任,细化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形成政策衔接闭环。探索医疗保健机构兴办托育机构,提升托育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丰富个性化市场服务供给。引进和培育市场化运作的优质养老托育服务运营机构和企业,支持养老托育服务连锁化经营和品牌化发展,开发中高端养老托育项目,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引导省内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养老产业,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企业)提供医、食、住、游、购、娱、学等于一体的养老服务,培育链条完善、业态融合的供给主体。(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医养医育服务加快发展,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质量。

1.推动机构深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养老机构提供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上门巡诊等服务,做实合作机制和内容,提高医养结合签约服务质量,鼓励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质量。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优质老年健康服务。构建“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院—基层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网络,建立顺畅转诊流程,为老年人提供适宜连续性服务。增加居家医疗卫生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医疗机构对居家行动不便的高龄或失能老年人,慢性病、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学服务、安宁疗护。健全居家医疗服务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价格等相关政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空间和内容。(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医育结合服务发展。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推动医疗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提供技术指导,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普及电子健康卡应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医护人员加强托育机构健康指导,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加强旅居康养品牌建设,壮大养老服务业消费市场。

1.开发生态康养产品。充分发挥我省夏季气候、自然生态、绿色食品、特色旅游等独特资源优势,培育打造“夏季养老在龙江”旅居康养品牌。利用南北“时差、温差、季节差”,做优生态康养旅游产品,依托湿地、国家级森林公园等,发展森林湿地康养游;以五大连池冷泉、大庆温泉等为依托,发展温泉、冷泉康养游;利用田园、乡村及周边自然环境,发展田园观光、农耕体验、乡村文化休闲、绿色健康餐饮等生态田园康养游。(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中医药康养。按照“医、护、康、养”一体化新模式,着力打造融合医疗、照护、康复、养老为一体的中医药特色医疗养老机构。重点建设一批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健康服务、中医药文化景观、传统健身运动、药膳食疗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推进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利用丰富北药资源,开发“南病北治、北药南用”医疗康养产品,建设康养诊疗中心、康复疗养院等特色康养服务机构。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向农村、社区、家庭下沉,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扩大龙江旅居康养影响力。扩大数字经济平台型组织的影响力。依托“天鹅颐养”联盟等平台型组织,进一步吸引更多合作城市加入联盟,开展战略合作。加强省内外旅游康养资源协同合作,健全旅居康复服务标准、丰富老年康养旅游产品和线路,提升品牌影响力,打造“丰富多样、一地一品、有竞争力”的北方健康文化旅居养老示范基地。加强候鸟旅居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地产等行业融合,加强与大型养老企业(机构)合作,通过连锁经营、异地季节性互换养老等方式,优化我省服务供给。(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发展养老托育用品研发制造,延长产业链。

1.加强养老托育用品研发制造。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生产企业聚焦主业,加大研发力度,研制新产品,开发新市场。加快发展可穿戴医疗设备,推动善行医疗可穿戴医疗设备生产基地和展示中心项目落地投产。拓展智慧医疗、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应用场景,梳理全省服务机器人、红外检测、康复辅助器具等数字产品、技术服务可进入的机会清单,加快市场开发建设。推动政策赋能、服务赋能,按照“工业振兴20条”“数字经济20条”等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接创新资源。依托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学)会建立黑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联盟,加强技术储备、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不断提升产业基础能力。(省工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养老托育食品保健品。引导食品工业企业深入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专项行动,创新开发适合老年人和婴幼儿需求的各类食品,做强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借助我省的自然生态资源、健康绿色食品等优势,鼓励开发以五味子、刺五加、黄芪、西洋参等药食同源物质为主要原料,符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规定的保健食品。推动灵芝、黄芪、西洋参药食同源物质试点,开发以人参、灵芝、西洋参、黄芪、豆豉、沙棘、紫苏、火麻仁等为原料的系列食品。(省工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银发经济示范园区。打造养老、健康养生、医疗服务、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康复辅助器具等多业态融合的康养产业发展集聚区。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中药材种植、乡村采摘、药膳养生和康养、科普宣传融合发展。全省重点布局建设14个银发经济示范园区,其中哈尔滨市按2个示范园区布局,其他每个市(地)按1个园区布局;重点打造4个中医药小镇,建设3—5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省发改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展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推动智慧养老与精准服务高效融合,探索将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保、社保、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创新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智慧赋能布局,推进建立全省养老机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推广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等应用,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服务。鼓励支持新科技赋能托育服务,以省市两级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为龙头,以托育行业协会和机构为枢纽,串联婴幼儿、家长、托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共享信息,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支持托育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婴幼儿养育公益课程、父母课堂,利用互联网等免费开放。(省工信厅、省营商环境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服务。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老年教育网络,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依托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各类资源,建立老年学校、老年学习点,带动基层老年教育提质增效。推进建设一批老年教育示范校,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应用培训,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新模式。持续完善老年教育制度机制和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基于公益属性的老年教育成本核算收费制度,逐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学习者多主体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举办老年教育或捐资助学,推进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校举办老年大学。(省教育厅负责)

四、强化政策支持

在确保国家和我省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的基础上,充分对接市场主体需求,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一)强化养老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按标准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政策。各地要研究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一定配套补助。支持各地参照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引进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托育机构(企业)。(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支持政策。严格落实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养老机构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以及固定电话、宽带费用价格政策。严格兑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价格政策。按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以及市场主体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减免有关税费。对照国家部署要求,细化落实疫情影响下支持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的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支持养老企业用股权进行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贷款。鼓励各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发适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养老服务贷款,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开发性金融机构对养老服务设施、老年用品制造以及其他与养老相关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和利率优惠政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国家开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医养结合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针对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完善价格政策,加大保险支持,落实财税政策。(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落实人才政策。面向养老托育服务业从业人员重点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面向脱贫劳动力、农民工、失业人员等群体重点开展订单定岗定向的就业技能培训,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等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引导有条件的本科高校和职业学校开设护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幼儿保育等专业(课程),依托“医养康养”“生态康养护理”“康养康育”等高水平高职专业群体,持续加大养老托育人才培养力度。推动长学制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参与老年照护、失智老年人照护、母婴护理等“1+X”证书培训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类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发展。对新增公办托育机构(含托幼一体化机构、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落实国家关于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按不低于乳儿班(6—12个月龄)1∶3、托小班(12—24个月龄)1∶5、托大班(24—36个月龄)1∶7配备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涉老服务。推进涉老津贴、低保补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无法网上办理的事项,民政、人社、残联等相关部门探索定期为养老机构中有服务需求的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等人群集中提供上门服务。(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党政同责,把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予以部署推动。进一步完善各级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和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班机制,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向省产业振兴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落实责任分工。市县两级政府要承担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属地主体责任,将行动方案目标和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台账,细化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行动方案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持续抓好落实。

(三)强化推进落实。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四个体系”工作要求,层层落实领导责任,集中专门力量抓好工作推进,对标对表考核评价,传导压力强化督导问责,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省发改委负责统筹方案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综合调度评价;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承担统筹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对照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对各地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开展对标评估和督促指导,配合统计部门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措施。

附件:1.全省养老服务业主要发展指标分解表

2.全省托育服务业主要发展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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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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