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盘活我市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设立运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文件背景

为盘活我市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设立运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参考依据

(一)国家层面政策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

(二)南宁市层面文件

《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专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方案及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城市更新基金房地产平稳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22〕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9〕4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20〕46号)

(三)外地参考文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基金〔2019〕4号)

《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3号)

《重庆市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21〕4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运作原则和投资方式、组织机构和职责、设立流程和投资要求、收益分配、考核评价和容错机制、投资退出、风险控制、其他事项九个部分,共三十四条。

总则部分,明确产业发展基金参考文件、性质、规模、参与方等,并对《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部分名词作出解释。产业发展基金采取1+N 母子基金架构,母基金总规模 200 亿元,可结合产业发展情况扩大规模;鼓励社会资本认缴出资各子基金总额不低于200亿元、力争撬动社会资本800亿元,形成千亿级产业发展基金集群。

运作原则和投资方式部分,明确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原则、主要投向和投资层级限制。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向南宁市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配件、铝精深加工、电子信息、新材料、林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等六大千亿产业,以及南宁市重点发展的其他产业。原则上母基金只投资子基金,子基金只投资企业项目,不再投资下一级基金。

组织机构和职责部分,明确产业发展基金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并提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深度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提升基金市场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运作水平。

设立流程和投资要求部分,明确产业发展母子基金设立条件和流程,以及基金管理人条件和职责。母子基金注册地址原则上在南宁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产业发展母基金原则上不作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在每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 50%。单个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子基金可采取常规基金和专项基金两种设立模式,鼓励设立常规子基金,常规子基金应分散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 20%;专项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受该条款限制。

收益分配部分,明确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再使用流程,并提出该部分收益可用于激励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方。

考核评价和容错机制部分,明确了产业发展基金尽职免责条件和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考核。

投资退出部分,对产业发展母基金份额的退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说明。

风险控制部分,对产业发展基金“负面清单”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产业发展基金需完善内控并选择合规的托管银行。

其他事项部分,提出原南宁市产业发展资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南宁市天使投资基金纳入产业发展基金体系管理,由南宁金融集团制定操作细则,相关基金设立、管理文件废止,并明确《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和有效期限。

 

《南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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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宁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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