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操作规程》的通知

自治区相关部门: 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落实,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尊法守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按照《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22年巩固深…

自治区相关部门:

为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落实,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尊法守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按照《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22年巩固深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宁专治办发〔2022〕1号)精神,现将联合惩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职责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宁发改法规〔2021〕701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资、医保、林草等公共资源领域部门应当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

二、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

(一)前期准备工作。2022年9月23日前,请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机制成员单位完成宁夏十公示信息报送系统账号申请、登录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信用信息中心将提供相关适配服务(申请等操作方法详见附件1、2)。

(二)规范填报内容。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资、医保、林草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部门应当将新增行政处罚信息中涉及的或已经上报行政处罚信息中涉及的严重失信名单,向宁夏十公示信息报送系统推送,并按要求完善惩戒领域、列入原因等信息项。

(三)信息公示方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信息中心将通过宁夏十公示信息报送系统上传的“严重失信名单”,在信用中国(宁夏)网站“信用公示”模块中“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栏目进行公示。各地各部门可通过网站首页提供的信用信息查询框输入主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主体信用信息报告。

(四)加强奖惩执行反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机制成员单位要按照过惩相当的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照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各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十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填报奖惩执行情况。

三、建立信用修复联动机制

信用修复应当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符合修复条件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资、医保、林草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等认定部门应予以及时修复,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失信信息进行完全修复后,按规定不再实施联合惩戒。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失信信息,修复从其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是完善失信约束、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机制成员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强化协同、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强力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工作中取得的实质进展、存在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工作机制办公室反映,提出需要工作机制讨论决定的建议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联合惩戒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汇总、调查。对于执行不到位、不及时、不准确的,督促、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整改。

附件:1.宁夏十公示信息报送系统账号申请表

2.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操作使用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15日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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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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