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现将《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沪城管规〔2022〕3号

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局执法总队:

现将《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6日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业务

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未依照规定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违法行为发生在非高后果区,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后果区,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照规定设置有关管道标志 违法行为发生在非高后果区,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发生在高后果区,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逾期不改正10天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20天以上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未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但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危害程度扩大,但仍在同一事故等级范围内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等级升级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附属设施损坏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或者储气库损坏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种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种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取土、采石、用火、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的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2、堆放重物的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1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行为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2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水下爆破发生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的;

2、挖砂、挖泥、采石、抛锚、拖锚发生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两百米地域范围内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外采石、采矿、爆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爆破发生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的;

2、采石、采矿发生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专用隧道损坏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未经依法批准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爆破作业发生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的;

2、采石作业发生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专用隧道损坏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未经依法批准实施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施工作业尚未穿跨越管道,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作业已穿跨越管道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附属设施损坏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爆破、地震法勘探发生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的;

2、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发生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附属设施损坏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导致管道阀门损坏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9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导致管道标志无法恢复使用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妨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的。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导致无法确定管道位置、走向的。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导致巡查便道损毁的;

2、妨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1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妨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导致管道损坏的。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引发管道突发事件的。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2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造成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2、造成管道建设停工的。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按照要求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管道信息的处罚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管道信息的。

报送的信息缺少除管道建设运行基本数据、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以外的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报送的信息缺少管道建设运行基本数据,或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报送的信息缺少管道建设运行基本数据、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开展周期性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并编制识别报告的处罚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开展周期性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并编制识别报告的。

识别报告不完整,且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未编制识别报告,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未开展周期性高后果区识别、风险评价,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5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及时报送高后果区识别报告的处罚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送高后果区识别报告的。

逾期不改正10天以下的。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正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30天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对管道企业未制定专门方案落实相关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落实情况的处罚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专门方案落实相关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落实情况的。

未按规定报送落实情况,且逾期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未落实相关措施,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专门方案,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

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形的,对违法情形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违法情形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3、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管道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5、本表所称管道突发事件,是指《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所称的“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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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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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4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4年度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攻关项目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4年度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攻关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中法科研伙伴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中法科研伙伴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

关于2024年度上海市科普基地综合评价结果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技术服务类) 拟兑付名单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技术服务类) 拟兑付名单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仪器类)的公示

关于2024年第一批上海市科技创新券(仪器类)的公示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区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区工作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本市贯彻〈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市科委等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科委等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科委关于向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下放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受理、发证权限的通知

市科委关于向各区科技管理部门下放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事项受理、发证权限的通知

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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