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乡村振兴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技特派员…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乡村振兴和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2〕67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管理办法》(青科发农〔2022〕9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由省财政资金支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国家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科技特派团(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团)”等科研团队为实施主体,开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和区域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等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根据《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17号)和《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青科发规〔2021〕30号)科技特派员专项纳入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熟化等科研方向组织实施,重点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示范推广面积及培育市场主体、带动农牧民增收等指标逐年递增情况,并支持对基层技术骨干的培养。依托“科技特派团”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区域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品种引进推广、产业技术指导服务、农业产业功能拓展等科研方向组织实施,重点考核推动服务县特色产业发展、本土技术骨干培养及农牧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省科技厅结合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团”布局和区域、乡村企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技术需求,制定年度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项目指南,在青海省科技厅网站公开发布。

第六条 项目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全年公开受理申报,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及人员要求:

项目申报主体为经省科技厅公示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以及国家相关部委选派的“科技特派团”。

(一)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为项目申报主体,需与派出单位、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签订四方协议,制定年度工作、值守计划和报备等工作;以“科技特派团”为项目申报主体,需签订服务承诺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及“科技特派团”中省级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以上团队负责人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也可以项目参与人员身份参加项目并书面委托团队内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为省外专家的,可书面委托团队内省级科研单位人员牵头申报。团队负责人为国家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申报(牵头)单位。服务依托企业(合作社)及其主要技术骨干要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各方须明确任务分工和专项经费分配方案。

(四)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的项目主持和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依托“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团”申报的项目主持和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

(五)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不计入省级科技计划限项范围,但在此专项项目执行期内主持(参与)不得超过1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根据评审结果排序纳入项目储备库,结合年度专项预算下达等情况择优公示出库,并按立项程序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立项计划要求,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任务、技术目标及经费预算,合同书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终止,专项经费不予拨付,并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纳入科研失信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变更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开展科研工作,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变更。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方向不变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科研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参加单位变更,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会议研究通过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验收,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验收的,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变更内容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或备案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项:

(一)市场、技术或服务依托单位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内容无法完成。

(二)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科研工作无法进行。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需要终止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由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终止。项目进入终止流程后,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核定或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后,视情况退回部分或全部专项经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项目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及成果转化产生的相关支出,用于业务费和劳务费等直接费用支出,不得列支设备费及间接费用。具体参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概算。

第十七条 依托“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申报的项目,对于科技水平不高,但工作业务量较大、偏远艰苦地区的可加大支持力度,并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支持重点,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托“科技特派团”申报的项目,可结合县域“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小院”建设布局,按照县域主导产业链或跨区域特色产业链创新方向,统筹设计申报科技特派员专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入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省级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入省科技厅年初部门预算后转拨;市(州)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及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由承担单位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向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科技厅(或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进行备案。项目验收时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做为综合绩效评价。省科技厅对部分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研项目,不得通过财务验收(负面清单):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承担单位全面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且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等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规合理的,验收结论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规合理的,验收结论为合格。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申请批准或备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科研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4.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的;

5.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申请复议或复议不通过,视同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期满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因主观原因致使验收不合格或终止的项目,经财务评审,原渠道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或全额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存在其他违背科研诚信或项目合同规定事项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纪检、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家等在科技特派员专项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按《青海省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日。

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特派员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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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海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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