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五)本通知“一、考试报名”(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三、考试大纲

会计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将另行公布。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

(一)考试时间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级 5月13日至17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中级 9月9日至11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高级 5月13日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3.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

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二)初级、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2年12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分别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2.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止。

3.2023年4月1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5月13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

5.2023年5月24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3年5月26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汇总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上报数据,并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情况表及上报数据清单。

7.2023年6月7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高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评卷数据,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上报数据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8.2023年6月16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后,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9.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10.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三)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

1.2023年4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分别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2.2023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中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7月10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7月10日18:00截止。

3.2023年8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时间。

4.2023年9月9日至11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

5.2023年9月20日前,召开全国评卷会议,部署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6.2023年10月1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评卷数据,并附本地区上报数据统计汇总表、上报数据清单及评卷工作的书面报告。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评卷过程中,应注意排查雷同试卷,特别是对“同对同错率”较高的试卷,应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确属雷同试卷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7.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核验及评卷质量抽查后,下发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8.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四)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并向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备案。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要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

(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

(六)2023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年度考试工作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向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分别报送202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作者: 贵阳市政策

贵阳市政策频道,专属于贵阳市的政策发布与转载。

为您推荐

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时间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2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贵州省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绿色制造专项行动,持续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贵州省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贵州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经申报单位自评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现场调研、专家评审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3年度贵州省绿色制造名单,现予以公布。为加强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我们对2017年至2021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进行了复核,现将复核结果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贵州省绿色制造名单中,绿色工厂69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3家、绿色设计产品3种、绿色工业园区6家(见附件1)。 二、按照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要求,我们对2017年至2021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100家绿色工厂、19家绿色工业园区、2家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以及17家企业的绿色设计产品进行了复核,经各市(州)核实确认,我厅将绿色制造名单中不再符合评价要求的3家企业移出贵州省绿色制造名单,18家单位变更名称(见附件2)。 三、列入2023年我省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应于2024年5月底前将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我厅。鼓励绿色制造单位按年度发布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四、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制造单位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发挥以点带面示范作用,引领本地区制造业绿色转型。 五、我厅将持续加强对绿色制造单位的动态监督管理,适时对我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单位予以除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工能)局、贵安新区工信局: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关于贵州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结果的公示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工信部2023年第20号公告)规定,我厅对我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根据《贵州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2023年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结果的公示

根据《创建贵州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2023年贵州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的通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推荐、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复核和第一批贵州省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培育我省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助推我省生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培育传统...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777-2023《民用醇基液体燃料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

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引进“优秀技能人才”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引进“优秀技能人才”工作方案》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经报名、资格初审、...

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引进高技能人才拟聘用公示

根据《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公告》,经个人申报,单位认定,现将贵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拟引进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一季度工业经济工作确保实现“开门红”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工能局)、贵安新区工信局: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

省司法厅公布贵州省服务企业律师资源库名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着...

五部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 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贵州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培育库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工能)局、贵安新区工信局: 为进一步加强精准培育,加快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步伐,今年我厅...

共迎第十三个世界无线电日

2024年2月13日,大年初四,同时也是第十三个“世界无线电日”。值此新春佳节,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祝您新春快乐、阖家幸...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乌江流域“三磷”污染依然突出整改任务(对应省整改任务第二十二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

关于贵州康贵能源有限公司日产1200吨光伏玻璃基片生产线项目信息的公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相关要求,...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