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规范〔2023〕17号
各有关单位:
《促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专项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促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专项支持政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促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专项支持政策
为落实《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坚持生态立岛不动摇,助力崇明走出一条又好又快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展示中国式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设范例,特制定本政策。
一、高质量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滚动实施生态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对于生态岛上的市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现有市区分工政策执行。对于纳入生态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区属提升生态品质类、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保障类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财政按照市审定投资的90%给予定额补贴。
二、厚植生态资源本底优势。加快构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支持建立本底清晰、可追溯、可跟踪的生态资源库。骨干河道整治项目享受市级补助政策最高标准,纳入生态岛三年行动计划的中小河道整治项目参照执行。保障供水安全,支持崇明做好东风西沙水库二期项目建设。支持崇明统筹用好市级生态补偿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做好公益林抚育和湿地生态修复等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参照生态岛三年行动计划财政支持政策,推进实施崇明北沿等重点区域互花米草治理。推进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二期)世界自然遗产。支持崇明创建国际湿地城市。
三、开展“双碳”战略先行先试。支持崇明创建国家林业碳汇试点市(县),加快建立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探索林业碳汇巩固提升经营模式和关键技术。支持崇明按照本市海上风电规划配合开展深远海风电示范试点,开展氢储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调峰等场景应用示范前期研究。
四、持续壮大“绿色新农业”。强化市、区专项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农业全产业链重大项目优先布局生态岛。推进绿色有机农产品相关标准研制和推广应用。依托中华绒螯蟹、沙乌头猪、长江三角洲白山羊、上海水牛等特色种质资源,以及优质大米、特色蔬菜等农产品,建立健全崇明农产品相关地理标志和品牌管理平台。支持崇明农业种业创新区建设,推进在崇明建立长江流域特色种质资源库,加大崇明特色种质资源保护与研究,加快产业化进程。崇明乡村振兴类农业项目享受市级补助政策最高标准。开展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应用场景试点示范,鼓励相关主体对农田设施和农机装备进行智能化升级。
五、加快发展“活力新康养”。推动康养产业重大项目落地生态岛,完善康复护理产品体系,发展多层次健康管理服务。推动本市各级工会将崇明作为工会和疗休养活动目的地。持续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完善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政策,支持老旧养老福利机构升级改造。加快完善医联体建设,进一步提升崇明医疗服务水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数字医院建设,重点项目纳入三年行动计划。
六、积极推进“生态新经济”。重点策划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重大生态文旅项目,市、区合力做好招大引强工作。做大“环崇明岛国际自盟女子公路世界巡回赛”等国际赛事影响,培育推广“崇明花朝节”“上海崇明休闲体育大会”,支持崇明自主的优秀品牌赛事活动纳入市级项目。支持本市中小学赴崇开展市内劳动教育研学实践和春秋游活动。引入优秀的市属国企,采用合资合作或委托管理方式,提升生态岛重点园区规划、招商及运营能力。
七、推进生态科研资源集聚。支持崇明开展生态领域科技创新研究,支持建立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四链协同的碳中和联盟。高水平办好每一届生态岛国际论坛,支持优秀的国际组织落地崇明。加快筹建长江口生态研究院,支持研究型大学建设崇明校区。
八、发展外畅内优交通网络。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布局建设新能源公共充电桩、充电示范站、换电站。坚持特色化与差异化发展,提升农村公路标准。打造宜人的慢行环境,建设生态岛特色的自行车通道和慢行步行道网络。
九、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结合市属国企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工作,单列光明集团、上实集团等市属国企减量化用地指标,独立考核并分解下达年度减量化立项和验收任务,通过减量化形成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生态岛重大项目建设。探索开展行政村整村搬迁试点,置换后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生态岛重大项目建设。
十、强化人才“引用留”。鼓励本市优质教育集团在崇明开办分校(附属学校)或合作共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办好崇明每一所学校。对崇明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时加3分。对在生态岛生态农业、文体旅游、康养医疗等重点产业用人单位工作并承诺落户后继续在生态岛工作2年以上的人才,经崇明推荐后,“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对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在生态岛重点发展区域工作并居住的,予以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分,最高分值为20分。对生态岛急需紧缺的技能岗位核心业务骨干,探索经由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纳入技能人才引进范围。
本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期间我市出台的同类政策优于本政策相关规定的,按照“政策从优”原则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