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 基本配置区间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 《关于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 基本配置区间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电力资源安全、公平、经济、高效使用,我们组织供用电双方调查研究,制定了《关于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基本配置区间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基本配置区间的工作指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关于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

基本配置区间的工作指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电力资源安全、公平、经济、高效使用,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指导本市电力用户合理申请报装容量,制定本工作指引。

1.电力用户申报。电力用户要按照《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配置指导标准》(详见附表),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本单位和同类型用户历史用电数据,准确研判自身实际用电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报装容量,在线办理用电报装业务。

2.供电企业指导。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地块开发强度、建设内容等城市规划,以及本市同行业、同类用户实际用电负荷数据等,结合用户实际用电情况,对用户申请报装容量进行科学校核,并提出专业性意见,指导用户合理报装。对于供用电双方有异议的,可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协调。

3.申报材料要求电力用户需提交用电设备清单、所属行业等信息材料,其中所属行业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判定,重工业企业根据项目节能报告及审查意见判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数据中心行业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批文判定;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信息以土地、产权证明材料所示面积为准,若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信息缺失,可参照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所示测绘报告。

4.政策过渡规则。本指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用户新申请项目均根据本工作指引开展容量核定工作,用户已申请项目仍执行旧版工作指引(沪经信运〔2022〕437号文)核容标准。

5.配置标准调整。综合本市产业和区域规划、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各行业用户实际用电数据等因素,适时对电力接入容量基本配置区间进行评估调整。

附表: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配置指导标准

附表

本市非住宅用户单位面积电力接入容量配置指导标准

类别 相关行业 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V×A/㎡)
商办类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金融业、商业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建筑业等 (40-110)×容积率
一般工业 食品制造业、烟酒茶制品业、纺织和服装制造业、木竹藤草和皮革羽毛等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印刷业、文体美娱用品制造业、通用仓储等 (40-110)×容积率
农副食品加工业、低温仓储 (100-350)×容积率
数据中心(通用算力) (200-400)×容积率
人工智能(智能算力) (300-600)×容积率
重工业 汽车制造业、航空航天和铁路船舶等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石油和化工相关加工制造业、化纤和橡胶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等 (100-350)×容积率
集成电路 (200-600)×容积率
生物医药 (200-400)×容积率
公共事业及其他 水上运输业、邮政业、社会工作、文化艺术业、公共设施管理业、体育、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 (40-110)×容积率或210-350
医院、学校、卫生、国家机构及社会组织 (40-210)×容积率或210-350
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及科技推广应用 (40-210)×容积率
泵闸、市域铁路、道路运输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0-110)×容积率或

200-400

公园及公共绿地 20-40

备注:

1.单位面积指单位土地面积。

2.容积率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数据。

3.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沪经信运〔2024〕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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