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
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 号)的有关要求,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哈尔滨市制造业
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重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
城市试点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中的
子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申报、立项、评估和验收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
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
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按照中央财政对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的要求,
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确保重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安全和
高效,对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工信部门、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和专项
资金管理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制定重点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督促申报主体返还、拟请市政府
撤销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资金的财政管理等工作,按
照市政府意见下达资金;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
申报主体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开展项目验收
评审、评估、培训、对接等工作,督促申报主体返还、撤销资
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撤销、返
还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申报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
造业企业。
(二)符合《关于 2024 年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实
施方案的批复》中哈尔滨市申报方案支持方向。
(三)企业不属于被失信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四)申报项目应为拟建或在建项目,且在哈尔滨市制造
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期内完成既定投资内容,项目实
际投资内容须在哈尔滨市域范围。
(五)积极配合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
作,报送相关材料,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服从资金分配比例
和拨付方式,对需进行返还和撤销资金的,能够积极配合。
第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方向:
(一)支持“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支持智能工厂建设。
支持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加快应用 5G、工业互联网、人
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哑”设备改造,部署数控机
床、工业机器人、智能检测装备、智能物流装备、智能控制装
备等智能制造装备,推进制造单元、加工中心、产线等全业务
流程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探索柔性生产、共享制造、
虚拟制造等新业态和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制造新模式。
2.支持绿色工厂建设。
支持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改造,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工
艺、装备应用,建设绿色工厂。
3.支持老旧设备改造。
支持老旧装置综合技改,加快淘汰超期服役的落后低效设
备,提升行业数字化、绿色化和本质安全水平。
(二)支持“线”上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数字化改造
1.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建设。
支持链主、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重点环节提质升级,制定
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技术改造方案,联合 10 家以上配套企业同步
实施技术改造,建设智慧供应链、绿色供应链,开放数字系统
接口,引导供应链企业接入,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
流、经营管理、回收利用等环节实现企业间高效协同。
2.支持打造重点行业典型场景解决方案。
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依托技术优势和自身改造经验,
联合工业软件企业、智能装备企业等编制数字化专用工具、典
型场景建设方案、系统解决方案等。构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
工业互联网等解决方案资源池,向上下游企业共享解决方案和
工具包,实现“一次开发、行业复用”。
(三)支持“面”上产业集群、科技产业园区整体数字化
改造
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承载园区、高新区等科技产业园
区聚焦主导产业,组织重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建设,引导园区内其他企业“看样学样”实施技术改造。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县(市)工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
书,由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信局。经审
核后列入重点项目库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任务书,并将加
盖公章的任务书提交市工信局备案,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建设、
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内容开
展项目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向区县(市)工信
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的项目,区县(市)工信部门应出
具验收证明。市工信局会同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持续跟踪
项目进展,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中验、终验),督促项目进度,
优化实施路径,验收结果将作为后两次补贴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要变更的,
项目单位须至少决定变更前 15 日内向区县(市)工信部门提出,
由区县(市)工信部门于 7 日内形成相关意见后报市工信局,
由市工信局向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项目单位需按月将项目进展报送区县(市)工信
部门,由区县(市)工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
动态评估建设成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奖补额度的重
要参考。
第四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项目新型技术改造
工作,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对于“点”上重点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可补贴投
资的 10%给予补助,给予单个制造企业项目最高补助 2000 万
元。对于“线”上重点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可补贴投资的 20%
给予补助,给予链主制造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5000 万元。对
于“面”上重点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可补贴投资的 10%给予
补助,给予链主制造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2500 万元。
(二)根据企业投资总额,项目执行情况,改造成效等综
合评分,在实施期结束后,遴选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改造
成效明显的标杆企业,并根据补贴后剩余资金情况,给予一定
奖励。
可补贴投资是指重点项目承担主体购置硬件设备、软件以
及相关试验、检测等费用支出。可补贴总投资不能超过任务书
签订的投资额。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不予资
金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未履行项目变更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考核指标、
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的项目。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下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贴和奖励方式,不得
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
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重点项目新型技术
改造投入补贴及标杆企业奖励,履行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等
程序,提交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发票等有效凭据,确认符合
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后,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发放。各区县(市)
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工信部门,在收到拨付资金后,按程序及
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批发放,根据哈尔滨市制
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验收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拨付剩余资金,具体发放规则如下:
(一)首发补贴。对已启动项目建设且未获得及未申请其
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核定可补贴计
划投资总额 1%予以计算发放启动资金,经区县核实未开展实
际建设内容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拨付资金的项目,暂不发放。
(二)中期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国家已拨付我市 1.5 亿
元补贴资金扣除首发补贴后的剩余资金。鼓励项目加快投资,
以项目申报及最终审定通过为准,对实际完成可补贴投资达可
补贴计划投资 50%以上(含 50%)的项目,对审定后完成可补
贴投资额,按照第十一条中规定补贴比例予以补贴。未能获得
中期补贴资金项目的拟补贴资金,滚动计入验收补贴资金。
(三)验收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中期补贴后剩余资金和
国家第二批拨付我市资金之和。市工信局根据整体项目进展制
定验收标准。对通过整体验收的项目,根据项目最终审定实际
完成可补贴投资、前期资金拨付情况统一进行资金分配。
上述补贴资金测算标准为第十一条既定标准。若国家下达
资金不足 3 亿元、库内项目投资情况较大变化、补贴拨付后剩
余资金超过 3000 万或其他需调整项目及拨付比例、方式的情况
发生,视具体情况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方式进行调整。重新调整
后,首发补贴和中期补贴发放资金超过重新测算的拟补贴资金
的,申报主体应配合进行资金返还。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应当加强专
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中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
作。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会同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将加强专
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发现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工信局将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
金绩效自评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对参与哈尔滨市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建设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存
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
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过程跟踪、绩效管理、监
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质量
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请市政府撤销已拨付资金的
决定:
(一)编制虚假申报方案,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
取套取资金的;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建设任务不足任务书中既定建
设任务 50%以上的项目;
(三)重点项目验收后,发现不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予以撤销的情形。
对于撤销资金的项目,企业应配合撤销工作,按照原资金
拨付渠道按时返还,拒不返还的企业,市工信局将根据实际情
况,提交司法部门进行裁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城市试点工作完成
为止,所有补贴的投资内容应发生在哈尔滨市新型技术改造城
市方案实施限期内(即 2024 年 1 月-2026 年 12 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或需要调整入库
项目的情况发生,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https://www.harbin.gov.cn/haerbin/c104539/202501/c01_10362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