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青海省水利厅印发实施2项规划

 1月20日,记者从青海省水利厅了解到,省水利厅结合工作实际,完成《青海省省管河道采砂规划》《青海省省级责任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采砂规划》《岸线规划》)滚动修编,印发实施。

 1月20日,记者从青海省水利厅了解到,省水利厅结合工作实际,完成《青海省省管河道采砂规划》《青海省省级责任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采砂规划》《岸线规划》)滚动修编,印发实施。

 

  《采砂规划》规划范围为省境内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大通河、隆务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柴达木河、那棱格勒河等省管12条河流干流,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涉水工程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划分禁采区32个、可采区18个、保留区5个,规划采砂点40个,规定禁采期,对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量、开采方式以及保留区转化条件等控制性指标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

 

  《岸线规划》规划范围为省管12条河流及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苏干湖4个湖泊,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合理控制”的原则,充分考虑岸线保护与利用形势和需求,复核岸线临水边界线和外缘边界线,划分岸线保护区90个、保留区86个、控制利用区70个,分别占岸线总长度的37.5%、39.7%和22.8%,明确分区管控要求,提出管控负面清单。《采砂规划》《岸线规划》的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省管河湖河道采砂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提供重要制度依据和技术支撑。下一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围绕河湖管理保护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强化规划引领,严格省管河道采砂许可和涉河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切实维护河湖健康安澜,助力新阶段河湖管理保护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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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海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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