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 路演成果落地转化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 路演成果落地转化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

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

路演成果落地转化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策内容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路演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省、市联合打造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平台和“汇智龙江”成果路演推介对接品牌,吸引全国创新创业人才及全球留学人员参赛创业,对在我省落地转化的高质量参赛获奖项目和获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路演成果,省、市按1:1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合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细则所称的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工信部火炬中心举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由黑龙江省科技厅牵头主办的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汇智龙江”路演是指由黑龙江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智龙江”科技成果系列路演活动。省内其他创新创业类赛事项目可通过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依程序申请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奖励对象〕将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或“汇智龙江”路演成果在黑龙江省内落地转化的企业。

第五条〔奖励条件〕申请奖励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 对于创新创业大赛项目,需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优秀奖以上或在黑龙江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对于“汇智龙江”路演项目,需通过路演在申报截止日前累计获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大赛和路演时间以2023年1月1日起计。
  • 企业已对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形成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等。转化成果形成的产值应不低于200万元。
  • 截止项目申报日,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
  • 截止项目申报日,企业连续缴纳本地社保满6个月的在职员工人数应不低于5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人。
  • 转化落地成果若为购买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在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权属变更。

第六条〔奖励方式本类项目采取绩效后补助方式奖励。对于申报项目获我省其他科技扶持政策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奖励标准 省科技厅制定评价指标,包括经济效益(产值、税收等)、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就业人数等)、技术指标(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等)等,并组织对申报项目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档奖励:90分及以上(含90分)省市合计奖励1000万元;80分至90分(含80分)省市合计奖励600万元;70分至80分(含70分)省市合计奖励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工作程序〕资金申报与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组织材料,报送所属市(地)科技主管部门。

(二)初审推荐。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向省科技厅推荐,同时出具市(地)或县(区)政府按照1:1配套出资的承诺函。

(三)审核公示。省科技厅组织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评选出拟支持企业。履行厅内会议审议程序后,确定拟支持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省级财政依据省政府批复意见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本资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负责管理。

(一)省科技厅负责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研究确定奖励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督促和指导应由地市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三)各市(地)政府负责落实本级资金预算安排。按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并配合做好资金审计工作。

(四)申报单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内控机制,按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对本单位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审核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其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科技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六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产值、税收、就业人数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附件https://kjt.hlj.gov.cn/kjt/c113908/202503/c00_31817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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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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