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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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提升本市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硬件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能力,市商务局制定了《关于申报2025年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进一步提升首都农产品市场供应能力和流通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构建与首都城市功能相适应的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继续提高农产品供应主渠道建设水平,优化、均衡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大幅提高设施的硬件和软件水平,改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在此背景下,市商务局制定了促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发展项目奖励政策,通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促进全市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升级改造,制定《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中主要包括支持方向、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和申报材料4部分。

支持方向:

支持符合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升级改造,转变经营方式和交易模式,不断增强农产品日常供应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供给水平。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整体交易场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完善智慧化建设、标准化交易专区、配送中心、冷藏冷冻、电子结算、信息化、电子商务平台、检验检测、废弃物循环利用与处理、安全管理等设施建设更新、改造提升及软硬件设备购置。

2.支持农产品零售市场围绕环境布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标准化升级提升(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建设基于标准化农产品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市场智慧管理系统,配备基于市场智慧管理系统的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移动端设备等信息化、数字化配套设备等。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京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项目应由具备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由与该单位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经营者直接投资建设;

3.新建项目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已持续经营满6个月;升级改造项目的升级改造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后,且改造后已持续经营满3个月;区商务部门认可(发挥农产品市场作用)的也可纳入支持范围;零售市场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申报区域(独立建筑空间)总经营面积的三分之一;

4.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且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5.申报之日前2年内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6.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商务局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拒绝整改风险隐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受到监管和执法部门处罚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支持标准:

农产品批发市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农产品零售市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除外)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纸质版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末页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项目申报需同时通过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2025年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4.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5.项目开工、完工等相关证明材料;与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材料;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三、项目申报流程及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征集2024年1月1日(含)以来的农产品市场(批发及零售市场)建设项目。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

2.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填报《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表》,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分别于2025年9月15日、12月15日前分批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4.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履行验收程序,通过验收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咨询电话:010-55579576

附件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cjd/202504/t20250430_4079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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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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