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1号)要求,结合我省技术转移活动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5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直接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标准条件

2025年申报参加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须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辽人社职〔2024〕40号)及其中的《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附件1)有关规定。

三、评审专业

根据技术经纪所涉领域、申报人专业特长等情况,按照工程系列和农业系列分别申报,分为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名称为“技术经纪”。

四、组卷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认真阅读《申报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说明》(附件2),按要求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3)并装订成卷,页面规格为A4,封面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须加盖公章,申报专业名称为“技术经纪”,卷内所有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均须相应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组卷完成后,还须将整卷扫描成唯一1个PDF文件(文件名设置为“申报资格名称-姓名-单位全称”),刻入光盘随卷上报,务必做到“一人一卷一光盘”。

1.按要求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3)中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市级及以下单位的,该表须经主管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和市级科技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

2.学历、资历有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有关材料(包括查验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书等复印件、现职称证书复印件(包括人社部网站查验截图)、现任《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或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在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方面参与技术转移服务项目(应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科技服务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提供技术提供方、技术需求方签订的两方协议及其中一方出具的接受相关技术转移服务的书面确认材料)。促成的有效技术合同额从获得上一级职称后起算,应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上登记,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的技术合同,并附相应发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出具申报人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的书面确认材料。

4.学术成果材料:包括参与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参与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项目或课题;参与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的正式出版教材。

5.其它材料:包括申报人工作单位的公示情况《报告》、职称评审推荐函(申报人参与技术转移项目的书面确认材料)、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复印件、近3年聘用(劳动)合同等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近3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荣誉证书及学术(衔)称号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随卷上报但不装订入卷的材料有:《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原件1份(也须装订入卷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原件一式3份并贴彩色照片(可直接彩色打印);《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5)原件一式3份(仅申请破格评定人员填报);《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报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6)原件1份。

(三)申报人认真阅读《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填表说明,仔细核对填写项目和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和加盖印章完整准确、前后一致。该表中“主管部门复核意见”一栏填写时,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企业申报人由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均须相应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并由审核人进行签字。

(四)申报人须提供与《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的同版彩色照片3张,照片背面备注姓名并装入信封内,夹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首页左上方。

(五)技术合同、协议、项目、论文、著作等成果取得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学历、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五、资格审查

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学术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而后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科技部门将报卷汇总核准后,出具综合推荐意见,并填报《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报评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按要求集中及时上报。省直等部门单位的申报人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出具综合推荐意见,并填报《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报评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由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中报送。对未经主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材料,以及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报卷截止后,将按照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有关要求

(一)报卷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将《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报评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附件7)电子版同步发送到工作邮箱kjtrscwork@163.com,只接受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统一发送,逾期不受理。2025年度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地点将在例会前另行通知,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的“工作通知通告”栏目。

(二)申报人推荐单位应与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不得通过“挂靠”方式申报参加评审。申报人须提供近3年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申报人在申报地注册企业但未在申报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应提供人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缴费符合逻辑关系的关联性证明材料)。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申报人,按照用人单位职称管理权限履行逐级推荐申报程序。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对被派遣人员推荐申报,实行“双审核、双盖章、双公示”,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结束时间较晚的为准。省属高校(含民办)的劳务派遣人员由高校按规定出具综合推荐意见,并集中报送。

(三)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参评的推荐函(推荐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劳动关系等情况)。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在原单位申报,特殊情况须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在兼职或创办的企业参加评审。

(四)中直单位所属申报人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五)继续落实“个人、单位双承诺制”。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4)中,申报人和推荐单位须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坚持“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各推荐单位和各市职能部门务必加大审核力度,重点审核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等。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附件10)规定,申报人如果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违规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立即予以撤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六)企业申报人应为实际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科技服务人员;事业单位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门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科技服务人员。申报人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经历,应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其中,在资历条件中最低从业年限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有关单位均应提供书面确认材料。

(七)报评材料中提供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须是在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否则无效;提供的报评材料,须为技术转移相关领域的,非相关材料不作为晋升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的依据。

(八)从其他职称系列(专业)申请转入技术经纪专业的申报人,须在资历条件中最低从业年限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方面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经审查达到相关标准条件的,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九)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一次性享受职称评审“一步到位”政策。

(十)报评材料中含涉密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再上报。

(十一)达到破格评定条件的申报人,须认真对照《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附件1)中所列出的相关条件。经审查达到破格条件的,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十二)省科技厅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职称申报相关服务工作。申报人员不要轻信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给出的承诺,谨防上当被骗。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省科技厅人事处

邮编:110004

联系人:赵子阳

联系电话:024-23983603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8

 

附件1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pdf

附件2申报职称评审有关事项说明.docx

附件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doc

附件4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docx

附件5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docx

附件6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报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xls

附件7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报评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xls

附件8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部门联系人及咨询电话.pdf

附件9职称申报审核推荐流程图.pdf

附件10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pdf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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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辽宁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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