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业生产 强化肥料管理​ ——新修订的《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二月一日起施行

肥料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作物增产的贡献率在50%-60%,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耕地土壤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投入品。

肥料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作物增产的贡献率在50%-60%,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耕地土壤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投入品。

新修订的《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改变?在《办法》实施之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背景和意义以及具体的修订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共28条,是在原《办法》31条的基础上,对其中22条进行了修改、保留原条目4条、增加2条、删除5条。

本次《办法》修订,贯彻落实了国家对肥料管理工作的最新部署安排,对原省级登记管理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同时简化了登记申请材料等内容,将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省的营商环境、规范肥料市场秩序、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办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立法依据;增加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为肥料管理提供更充足的法律支撑。

《办法》明确肥料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需要肥料登记、备案的产品范围,其中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其申请登记资料须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进一步优化了肥料登记产品流程,规范了肥料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等申请资料及审批流程内容,明确了不得生产假肥料、劣质肥料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肥料产品等内容。

原料是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的关键。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肥料生产原料要求,规定了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应当对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肥料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包装标识规范,并对肥料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进货查验、购销记录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肥料使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科学施肥技术;通过肥效田间试验,监测肥料施用效果,制定了效果监测相关内容。

《办法》更为合理地设置了肥料管理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效能。其中,对部门规章已有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删除,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指引性条款作概括性规定;明确了肥料产品监督检查等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要求限期改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记者马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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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肃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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