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明确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共9章52条,自7月1日起施行。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共9章52条,自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陕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晰、分类投放效果不明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提升生活垃圾管理质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制定列入立法计划,并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结合全省实际情况,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占峰说。

《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关于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条例》规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标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行为。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条例》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为了实现源头减量,《条例》规定,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创新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记者:王姿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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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陕西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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