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支持开展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林业碳汇交易,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陕西省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碳汇交易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支持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林业碳汇交易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雅丽说。
《条例》规定,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鼓励支持依托森林资源禀赋,发展商品林的林下经济,延长林业产业链,构建多元化森林生态产业。
“陕西是长江重要水源涵养区、黄河中游生态屏障,森林资源安全直接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此次《条例》修订,按照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划分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不同保护管理措施,引导科学经营,促进了森林经营水平提升。”王雅丽说。(记者:王姿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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