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石家庄…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国家、省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是指发生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象。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
(二)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
(三)调查、认定、记录、惩戒项目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本地、本系统科研诚信管理责任。
(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诚信监管工作。
(三)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向市科技局报备。
(四)对推荐申报的项目进行科研诚信审核。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落实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诚信管理要求,执行相关处理决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加强项目参与人员诚信管理。
(三)调查、认定、处置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并逐级报备。
(四)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约定,完成项目任务。
第八条 专家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诚信管理机制
第十条 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落实到需求征集、项目指南、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估评价等项目管理环节。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验收申请书中约定科研诚信内容,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诚信承诺。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在工作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知悉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条款。
第十二条 建立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进行诚信审核;按照“谁委托、谁审核”的原则,对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审核。
第十三条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诚信情况,对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恪守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体系,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诚信记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守信、失信状态更新诚信记录,对处理惩戒期限届满等符合移出条件的失信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加快推进科研诚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上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互通,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撑。
第三章 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拒不执行或拒不配合监督、评估等工作。
6.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组成员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变相贿赂、填写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
2.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编造验收自评价报告、项目成果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4.拒不履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未按规定完成项目验收。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研究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6.侵吞、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7.拒不配合监督、评估、失信行为调查等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虚假执行。
8.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咨询、评审、评估、审计资格。
2.以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获取项目;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审计、咨询或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影响审计和咨询、评审结果。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专家名单、评审内容、评审标准、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泄露与咨询、评审内容或管理、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业务受托服务管理资格。
2.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第三方结论。
4.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露与管理或服务内容有关的技术秘密。
5.其他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制度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发生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
4.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停业、破产、注销等重大事项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项目中止,未及时履行项目验收、终止、撤销程序且形成财政资金损失风险的。
5.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中,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终止、撤销等程序,经费使用管理合规,出现以下情况,根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原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不记入失信记录。
1.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的项目。
2.因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4.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的项目。
5.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项目失信行为,将认定结果通报失信主体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认定结果逐级报备,以市科技局备案为准。
第二十四条  失信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和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市科技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开展惩戒,属于联合惩戒范围的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项目未按规定完成验收的,自逾期之日起,指令计划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筹经费项目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自动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项目逾期后自项目验收归档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等;项目逾期后自撤销项目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等。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项目研究的,或项目完成后无故不验收的,今后不得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未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3.限制1年及以上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等;限制1年及以上不得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有关项目立项资格、撤销项目,停拨未拨付经费或追回结余经费。
3.限制5年直至永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等;限制5年直至永久不得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服务等。
4.通报其主管部门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推送至上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失信主体惩戒期满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并通知失信主体及其法人单位。失信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受到市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的,可随时申请信用修复,减轻或免除失信行为惩戒。
第三十条 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提出申请并作出守信承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逐级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要设立的其他计划(专项)项目等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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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家庄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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