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2号),组织开展20…

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2号),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孵化器按其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且单一产业领域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5%以下;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一)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1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二)专业孵化器。

  1.基础条件同综合类孵化器1-5款内容;

  2.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3.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辽西北地区和纳入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孵化器,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指标要求可降低20%。

  二、申报材料

  1.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综合类)(附件1);

  2.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专业类)(附件2);

  三、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登录申报单位二级用户(机构申报人)账号(如无账号需先注册,注册直通网址http://218.60.151.64/web/account.html),选择应用“平台载体年度绩效评价和认定(备案)系统”—“平台载体认定”—“平台载体认定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类”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类”(自行定位选择)进行数据填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二级用户填报完成后需提交到单位一级用户,一级用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由各初审单位统一向省科技厅推荐。

  2.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申报单位上报数据、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平台内提交省科技厅,按照排名先后顺序推荐。

  3.申报单位请于9月19日前完成“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工作,各初审单位(所在市科技局或各相关单位)请于9月26日前出具正式推荐文件,与相应的推荐汇总清单(系统导出带二维码并加盖公章)一并上传至信息平台系统。

  联 系 人:王旭

  电    话:024-23983139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箱:kjtcxyhzc@163.com

  附件:1.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综合类)

      2.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专业类)

      3.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汇总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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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辽宁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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