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科规〔2022〕4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8日

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8〕59号)、《黑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黑科规〔2022〕3号)和《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哈科规〔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是指由哈尔滨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评审专业机构,按照既定程序和规则,聘请评审专家对本市科技项目开展评估评审和政策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为哈尔滨市科技项目评估评审、科技政策咨询服务的科技、经济和管理等经济社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独立开展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技项目评审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科技计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三)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科技评价和咨询各项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在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熟悉所在领域的发展状况,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财政支持的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3.国家或省科技奖励获得者。

4.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5.在国内或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或参与国内外主要技术标准制修订。

(二)产业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企业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3.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符合条件的专家采取本人自荐、单位推荐或市外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共享的方式入库。

(一)市内专家入库程序。

1.公开征集。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注册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核实后推荐入库。

4.诚信审查。市科技局将通过与相关部门共享数据等方式对入库专家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市外专家按双方专家库科技管理部门共享推荐的方式直接交换入库。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登录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确认信息变更情况。涉及市外共享专家,及时与共享的单位定期更新。

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登录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各专项、管理流程等不同需要,应分类建立战略咨询、指南编审、网络评审、综合会议评审、绩效评价、经费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等子专家库,助力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活动,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依法依规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的通讯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重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和评审专业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对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评审专家抽取过程,由评审组织机构全程留痕,并由局监督处室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选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审专家应当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取;

(二)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三)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应当充分考虑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视评审项目类别可适当增加管理、投资或者财务类专家。

(五)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两名。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及评审,实施回避制度。

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及评审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项目评审: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三)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网上信息系统自动予以回避,不得参加项目评审: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市科技局项目等合作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四)专家主动申明回避的事由再次出现的。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专家对项目申报单位、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等,存在学术偏见或认识偏见等,可以依据单位申请予以回避。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自行或者委托评审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科技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科技评审专业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评审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具有满足评审服务要求的结构合理、稳定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培训;

(五)社会信誉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纪录;

具有承办省级、市级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相关经验的专业机构,市科技局可以优先委托。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网上评审。评审专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登录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依照评审工作程序,在线审阅项目申报材料,客观公正独立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二)会议评审。科技项目团队成员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评审专家根据现场答辩情况,对项目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三)异地评审。对涉及技术领域复杂、矛盾突出、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探索建立项目异地评审、委托外地评审或聘请外地专家评审的工作方式,对科技项目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科技项目评分标准和评价体系。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有权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且说明与评审相关的专业理由;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效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可以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合理劳务报酬。对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审专家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

 

第五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三)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四)擅自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六)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专家所在单位获知后,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因诚信原因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市科技局按程序将其纳入诚信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监督处室举报。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情况的,市科技局可以视情况决定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专家库系统维护管理的相关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决定。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http://xxgk.harbin.gov.cn/art/2022/10/25/art_11339_1307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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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尔滨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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