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征集2023年度新三板挂牌、并购支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6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新三板挂牌、并购支持资金项目征…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6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新三板挂牌、并购支持资金项目征集有关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新三板挂牌支持项目

1.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层给予资金支持。其中,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调层后进入创新层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2.支持条件

(1)企业为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

(2)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

(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或完成由新三板基础层调层到创新层;

(4)在支持资金拨付时,企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

3.申报材料

(1)企业挂牌支持资金申请表(线上填报);

(2)新三板挂牌函或新三板创新层进层决定的公告;

(3)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信息表(包括名称、类别、证书发放日期、证书编号等)及证书。

(二)企业并购支持项目

1.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每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条件

(1)企业为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

(2)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3)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

(4)并购方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购及股权变更,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5)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取得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及市场核心竞争力。

3.申报材料

(1)企业并购支持资金申请表(线上填报);

(2)并购双方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或增资协议;

(3)被并购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并购前、后公司章程。(如被并购企业为境外企业且无法提供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其他完成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

(4)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取得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及市场核心竞争力的说明材料;

(5)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信息表(包括名称、类别、证书发放日期、证书编号等信息)及证书。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采取线上申报方式进行。由企业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mis.kw.beijing.gov.cn/)进行申报,除申请表外的其他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上传。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9:00至2023年2月10日(星期五)18:00,逾期不予受理。请合理安排时间,避开集中申报高峰期。

三、注意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新三板挂牌、并购支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无关。企业如委托机构代理申报,相关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政策咨询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春节期间(1月21日【除夕】—1月27日【正月初六】)暂停咨询服务。

申报咨询:010—59207204、010—55572337

技术咨询:010—58858680、010—58858685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北京关于征集2023年度新三板挂牌、并购支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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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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