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2023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文  号:成府规〔2023〕1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23-02-10 生效时间:2023-02-10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3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成都市中火险区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低火险区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区、新津区、简阳市、金堂县和蒲江县。辖区内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风险区域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和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在林区开展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和培训,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配备必要扑火器材。施工作业时,要落实现场安全员制度;
(四)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险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森林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期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市、涉林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涉林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领导包区(市)县、区(市)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涉林区(市)县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市、区(市)县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相关解读《成都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的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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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都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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