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23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相关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相关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登记

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车型登记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质检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车型登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一)基本要求

1、国内新能源汽车车型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进口新能源汽车车型已获得3C证书;

2、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沪建立了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应急保障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3、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平台、车型、车辆和动力蓄电池相关数据应满足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的要求(附件1);

4、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取得登记车型的首张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以下简称“确认凭证”)后的60天内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抽查报告(附件2);

5、完成登记的厂商须在2023年第一季度提交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年度责任评估自查报告》(附件3);

6、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完成登记的车型需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并接受产品事中事后监管。

(二)登记流程

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登记申请书(附件4)及佐证资料(附件5);

2、质检中心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在沪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评估和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及回收服务网点评估,将相关评估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

3、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质检中心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的车型信息进行登记,通过管理系统将结果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二、车辆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在车型登记完成后,为具备购车资格的消费者经管理系统申请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生产厂商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通过管理系统发放确认凭证,流程包括:核对车辆信息、确认充电条件、发放确认凭证三个环节。

(一)核对车辆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上传至管理系统。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对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通过管理系统将核对结果反馈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二)确认充电条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与意向用户共同通过“一网通办”签署上海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单位用户购买两台及以上非营运新能源汽车的,另需提交《单位用户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报告》(附件6);购买燃料电池汽车的,另需提交本市加氢站运营企业出具的供氢证明等。

(三)发放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用户申请条件等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每车一个。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凭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额度批复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充电设施核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销售及售后环节的管理,保证承诺书中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建立充电设施自查评估机制,每季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季度自查情况工作小结(附件7)。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承诺书和季度自查情况工作小结等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相关规定落实充电设施、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引发严重负面影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确认凭证核发及财政补助申请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对未按承诺落实充电设施、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或单位用户,撤销已核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并将相关情况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记录。

四、销售发票核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销售及售后环节的管理,在取得确认凭证后,开具销售发票,并建立销售体系自查评估机制,确认凭证发放后60天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销售发票相关信息和照片。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确认凭证发放情况、销售发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未按相关规定落实流程、取得确认凭证前为用户开具销售发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确认凭证核发及财政补助申请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

五、补助资金申请

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填报相关材料,并递交资金申请书面报告。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管理系统申请确认日期之前,以及注册登记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车辆(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以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如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相关流程另行通知,可从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sh.gov.cn)下载查询。

七、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1、车型登记、确认凭证及补助资金申请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能源汽车推进办公室

电话:021-58812035

2、车型登记申请材料受理部门:

国家新能源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于田南路68号

电话:021-69080221/69080218 传真:021-69080111

3、车辆及电池数据采集监测平台接入受理部门: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

地址: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

电话:021-69063540/69511090 传真:021-59035034

 

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数据接入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抽查要求

3.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年度责任评估自查报告

4.登记申请书

5.佐证资料

6.单位用户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报告

7.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季度自查情况工作小结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3月6日

 

附件:通知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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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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