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梯度培育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以下简称《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等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度拟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15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视申报情况确定。

二、评价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申报企业应满足《梯度培育暂行办法》和《梯度培育实施细则》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三、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进行评价。

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经信局推荐;由设区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端口常年开放,各级经信局按季集中进行评价,省经信厅按季集中公告。第一季度企业申报时间截止为2023年3月15日。请各市经信局于3月30日将评价通过的企业汇总名单(表式见附件2)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申报企业应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非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为做好今年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储备和培育,请各市优先推荐符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

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企业所在设区市经信局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在省经信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推荐上报。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并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端口分一季度和三季度两次开放,各级经信局和省经信厅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开展相应的审核认定工作。一季度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请各市经信局于4月1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汇总名单(表式见附件3)行文报送省经信厅。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可视情况留存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备查,无需向省经信厅提交纸质材料。

四、有关事项

(一)申报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开展线上申报,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求见附件4,以压缩包形式上传)。

(二)请各市经信局按照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

评价建议名额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1)合理安排全年评价和推荐工作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请各市经信局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省经信厅将对各市申报推荐工作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三)请宁波市经信局根据工信部《梯度培育暂行办法》和省经信厅《梯度培育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认定基本条件和标准及其相关要求,自行组织企业申报进行评价认定,并将确认企业名单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附件:1.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建议名额分配表

2.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

3.2023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

4.佐证材料清单

5.申报咨询电话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 月7日

附件1-5.doc

2023年度申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模板.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浙江省2023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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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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