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对现行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至6月24日,为期30日,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fgwztbzdc@yn.gov.cn,并注明主题(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意见建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联系电话:0871-63113505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评标专家队伍,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出库。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从中抽取专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承担评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出库等管理;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入库初审、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初审;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入库复核、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复核,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评标专家现场行为,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导出评标专家信息。

第五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国家对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评标专家入库

第六条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同时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对应职业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一般不超过70周岁,所在专业专家人数少、专家专业能力特别优秀的除外。

入库专家需对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依法履行评标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专家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

个人申请的,应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申报,真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审核。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出具推荐信,由被推荐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申报,真实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审核。

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复核通过人员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的入库初任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要求等。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电子聘书,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需登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CA办理)自行免费办理数字证书,用于招标投标评审过程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三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当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抽取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九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抽取。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抽取。

第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前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四)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五)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标无效,经查属实,评标活动需要重新组织的;

(六)其他经批准需要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一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评标。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且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当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请假。

评标专家超过15天以上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登记“长期请假”信息,每个聘期内长期请假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存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当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专家入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改;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六)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

(七)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主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配合招标人处理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

(九)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年满70周岁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或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聘期结束后参加复审不合格的;

(五)满足第十八条规定的负面行为积分达到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聘为评标专家:

(一)受刑事处罚、被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经核实,提供不真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成为评标专家的;

(三)经查实,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

(四)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在聘期到期前30天内,评标专家应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参加复审。对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可以续聘,不按要求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实行积分制动态考核管理。

动态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出勤、请销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等行为,专家入库成为正式评标专家时获得初始积分100分,考核周期为2年。

(一)作为补抽评标专家或应急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且在一个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的,加10分/次。

(二)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的,加10分/次。

(三)抽取时同意参加评标,在评标开始前60分钟及以上请假的,扣5分/次;在评标开始前60分钟内请假的,扣10分/次。

(四)评标迟到15分钟以内的,扣5分/次;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10分/次;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15分/次。

(五)无故缺席且未请假的,扣40分/次。

(六)不按要求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10分/次。

(七)未携带有效数字证书进入评标室影响正常评标的,扣10分/次。

(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扣40分。

(九)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改的,扣10分。

(十)在一个聘期内,参加评标活动次数低于抽中次数五分之一及以上的,扣40分。

(十一)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擅自带离评标现场的,扣40分/次。

一个聘期内评标专家积分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暂停6个月评标。暂停评标时长在同一聘期内的,恢复评标后积分恢复至80分,从恢复之日起重新考核,积分再次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取消聘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评标专家。暂停评标时长超出一个聘期的,可以在恢复后一个月内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即续聘,积分恢复至100分。

第十九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亮灯方式向评标专家进行积分预警,积分80分及以上亮绿灯,60-79分亮黄灯,60分以下亮红灯。

第二十条  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项目,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评标费用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云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当获得合理的评标费用。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在线支付通道。

专家评标费用原则上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在线支付通道在线支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费用支付至评标专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评标费用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至评标结束时的实际时间。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评标时间3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次支付;超过3小时的,按100元/小时/人/次支付,1000元/天/人/次封顶。

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非评标专家原因项目

未能正常评标的,按1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诚信”板块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予以曝光,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入库审查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影响评标现场秩序的;

(三)评标未结束无正当理由离开评标现场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五)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敷衍塞责随意评标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否决投标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九)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通知接触中间人获得额外好处、索取或接受规定的劳务报酬外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的;

(十一)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项目和评标结果等的;

(十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的;

(十三)透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

(十四)其他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评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抽取的专家所作评标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2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7月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工作规程(试行)》《云南省评标专家评标支付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评标费支付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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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南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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