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受理2023年厦门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综合贡献奖励申报的通知

根据《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办事指南》,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办事指南》,我局继续开展2023年厦门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综合贡献奖励的申报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应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附件1)行业领域范围且属于“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市工信局负责受理:

  (一)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机械装备、节能环保、新材料、软件信息服务业;

  (二)除上述产业之外的重点工业企业以及产值或营收达到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申报的专业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2020年—2022年享受过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人才工资薪金综合贡献奖励。

  (二)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含)以上,且申报年度在职。

  注:《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文件已于2022年7月25日到期,今年我局不再受理首次申报的专业人才。

  三、奖励标准

  (一)自享受奖励政策的首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享受奖励。

  (二)用人单位按年申报,同一人才可享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5年,期间某年度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仍纳入连续5年的计算范围。首次享受该政策的年度之前,若有享受过其他同类个税奖励政策的,同样纳入连续5年的计算范围。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提供完整年度的已进行汇算清缴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加盖公章的员工收入申报情况汇总表,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二)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扫描件;

  (三)人才的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扫描件,外文材料请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受理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在“i厦门”网站(https://ixm.xm.gov.cn/)“i工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法人账号”进行注册(已注册的无需再注册)、登录,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申报材料(操作过程如有疑问,请联系技术支持电话:5397711)。

  2.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7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因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请申报企业抓紧督促人才做好个人汇算清缴。

  (二)提交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收到奖励资金,需在当年度内向人才拨付奖励资金,同时将付款凭证上传至“工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工信局中小企业处

  联系电话:2896830、2896781

  联系地址:湖滨北路61号市府大院东楼602室

  E-mail:xmjxjqyc@xm.gov.cn

  六、有关要求

  (一)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规定,以上奖励视同市政府奖金,专业人才如若申报了其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则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工资薪金范围。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

  (三)规范要求。各申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应收回,并将取消人才一个年度贡献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体系。

  (四)跟踪管理。企业在提交支付凭证前,如有人员在申报年度离职,需向市工信局提交人员离职说明。对未享受相关政策的人员,终止其后续政策资金兑现;对已拨付相关资金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法追缴,按原拨付渠道退回市工信局。

  附件: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本)

  2.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名单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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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厦门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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