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第二批辽宁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和下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度第二批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下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辽工信明电〔2023〕4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按照《关于开展202…

关于做好2023年度第二批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下半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辽工信明电〔2023〕49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15号)和《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改革2022222号)要求,我省已开展了两批次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一批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评价认定工作,经总结工作经验和各地反馈信息,现就做好下半年培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起,仅有原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称号的企业,不再具有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资格,需按照《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依次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后才可申报。

二、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已顺延至2023年度,省工信厅对自评表(附件1)的年份情况进行了修改,对佐证材料(附件2)进行了调整,同时结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审经验,修改了相应佐证材料(附件3)中的部分内容。请组织企业按本文要求提供自评表、佐证材料等。

三、如有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生更名且未被公告的,请各市按原通知要求汇总报送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等企业简单更名申请核实汇总(附件4),留存相应佐证材料。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企业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按要求报告的,将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评价、认定。不符合评价、认定标准的,核实审核后由省工信厅取消评价、认定。

四、请各市按原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前的实地抽查,确保推荐企业符合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省工信厅将在下半年对已获评企业开展实地抽查和工作调研,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在今年已开展的评价认定工作中,存在不具备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称号的企业被推荐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已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复推荐参与评价的情况,请各市在今后的培育工作中,务必认真做好申报资格审核,确认企业是否已获得需具备的称号和是否已被授予称号情况。

六、2023年度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时间2023710:00-103124:00请做好申报前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推荐工作同时2020年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过有效期,按照原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操作参与复核。未申请和未通过复核的企业,相应称号自动失效。

七、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同时,需每年4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八、未通过认定、评价且被退回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从优质梯度培育平台首页对应的申报专区入重新生成一次申报操作,不可在原申报记录上直接修改后报送否则将影响企业所获称号的批次

其他事项仍按原工作通知执行。

省厅工作联系人:谢菲 024-86906664

平台技术联系人:文露 李阳阳 024-86895724

附件:

1.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2.佐证材料(创新型中小企业

3.佐证材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4.2020年度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等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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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辽宁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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