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 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解决当前全区林草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不清、衔接不畅、工作低效、案件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解决当前全区林草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不清、衔接不畅、工作低效、案件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权自治区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1年(从决定印发之日起计)。授权地方森林公安林草行政处罚权包括:森林案件,草原案件,野生动植物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湿地案件,森林、草原防火案件,其中,草原案件、自然保护地、湿地案件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共同执法。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防沙治沙法律法规案件,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案件,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案件。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森林案件、野生动植物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湿地案件、森林防火案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案件、林业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案件。(处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自治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要在授权期内依法依规认真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并加强与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确保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及业务指导,会同各级森林公安和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涉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依法有效保护林业和草原资源,全力推动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长远,主动谋划,积极研究探索理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体制,成立与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应的林业和草原执法机构,组建林业和草原执法队伍,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难题。

附件:1.授权地方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保留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的附件1-3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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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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