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技创新赋能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科发区〔2023〕24号)关于“推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长期使用权的试点政策”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在首批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以下简称“赋权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期限和申报流程 试点范围:吉林省省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试点期限:3年。 申报流程:意向单位报送赋权试点工作方案至省科技厅,省 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发文明确列入试点。 二、试点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探索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之间,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通过书面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使试点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形成规范的赋权程序,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书面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转化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事项,明确转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规范赋权程序,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影响。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在获得成果转化收入后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加强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优化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和实施。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赋权科技成果涉及秘密的,要严格执行科技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涉密赋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赋权科技成果要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转移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试点单位领导人员要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三、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要充分理解赋权试点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赋权工作,根据《吉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吉科发政〔2021〕20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开展赋权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电子版同步报送指定邮箱)。 联 系 人:孙爽 联系电话:88975471 电子邮箱:1029698463@qq.com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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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吉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科技创新赋能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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