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工作,进一步增强兑现过程透明度,现将我厅起草的《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平路68号,邮政编码:150040。请在信封上注明“新增规上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451-82620869。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ljyxc@163.com。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日
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扩大我省工业规上经济规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我省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奖励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奖励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3.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4.2021年(含)前未领取过新增规上奖励政策资金。
5.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后严格依法履行填报义务。
6.企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只有企业连续三年在规上企业库中并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以上,才能连续获得每年20万元累计60万元的奖励,入规年度获得20万元的或者连续两年累计获得40万的,退规后再返规上不予以奖励。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省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明确范围。相关部门提供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名单、近3年在规上企业库中且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履行填报义务情况、企业信用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企业。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情况剔除名单内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三)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省工信厅提出拟奖励名单。告知未通过审核企业原因。
(四)公示。拟奖励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将拟奖励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各市(地)工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县)财政部门按照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二)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将资金指标下达同级工信部门,由工信部门填报企业名称,企业账号等基本信息,通过集中支付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工信部门提报的信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不得将资金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21〕4号)及与本文内容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