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围绕《青海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青政办〔2021〕117号)布局,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青科发计财〔2017〕181号),为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

各有关单位:

围绕《青海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青政办〔2021〕117号)布局,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程》(青科发计财〔2017〕181号),为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保障全年申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青海省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事项说明

1.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全年开放申报受理、分批评审入库、集中立项出库”的原则,项目管理处室将一年多次择机组织项目评审,在评审前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参加评审,每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未通过形式审查不能参加当次评审的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将进入下次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根据预算下达情况,按入库先后顺序并结合重大工作任务立项出库。

2.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继续扩大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范围。

3.省级科技计划将充分考虑企业参加技术体检和创新挑战赛等情况,对有关创新需求给予优先支持。

4.根据科技体制改革任务要求,2023年度省级科技计划中将试点“赛马制”支持方式。对个别重要技术难题存在多条技术路线且难以评价优劣的,给予并行支持,根据年度技术进展和成效评价情况,对进展较好的项目给予继续支持,推动完成研究任务,确保有研究团队能最终“冲线”。

5.以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平台性、综合性、交叉性,注重产学研结合,围绕特色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对接融通,开展青海省实验室建设试点。

  6.凡是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前取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复,未取得的不予受理。

7.凡是研究涉及人体研究须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重点方向

  (一)强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科技支撑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始终心怀“国之大者”,不断筑牢国家安全生态屏障,承担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加强雪山冰川、江源流域、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态治理修复,提升森林、草地、湿地、荒漠生态系统质量及服务功能。围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支撑三江源、祁连山、环青海湖、柴达木、河湟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建设,研发不同类型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持续改善的技术模式,探索典型脆弱生态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创新碳汇和生态补偿等未来大生态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形成具有青海特色的生态文明新模式。

  1.生态价值转化。

生态价值评价体系建设及关键技术;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路径关键技术;青藏高原陆地生态系统碳循环机理研究;基于物质循环的固碳途径关键技术。

  2.国家公园建设。

国家公园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关键技术;国家公园全息展示服务平台建设与示范;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修复与建设关键技术;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及应对策略研究。

  3.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黄河源区水源涵养功能提升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文化资源数字化关键技术与应用。

  4.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江河径流变化及演变规律研究;流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关键技术;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水资源高效节约利用技术研究。

  (二)引领高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科技创新全过程,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现代化水平,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发挥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推动盐湖、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绿色有机农牧业等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做强传统产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加强节能降碳、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装备开发、技术成果转化示范,支持煤矿智能化安全生产,支撑打造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全面塑造青海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强大的创新引擎。

  1.盐湖资源高值化利用。

盐湖资源高效开发与利用关键技术;盐湖镁资源多元化高值利用关键技术;盐湖跨界融合关键技术;盐湖智能化生产关键技术。

  2.清洁能源高效开发。

基于绿色能源生产的碳减排评估;智能电网关键技术;光伏、光热、地热、储能关键技术;可再生能源与氢能集成利用技术。

  3.新材料研发与应用。

硅基材料关键技术;铝基材料关键技术;碳基材料关键技术;镁钛铜等合金材料关键技术;绿色包装材料和产品研发关键技术。

  4.锂资源开发与产品制备。

锂资源精深加工利用关键技术;锂基材料关键技术。

  5.数字经济融合应用。

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技术研发;智能生产制造关键技术与应用;面向社会管理的大数据决策关键技术及平台;科技大数据中心建设应用与示范。

  (三)科技创新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科技增进民生福祉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破解民生难题。聚焦农业农村、医疗养老、城乡发展、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高原特色农牧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构建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技术创新与示范。研发转化医疗健康先进技术成果,完善公共安全应急响应技术体系,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风险防范。破解智慧城市、绿色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方向关键技术,加快数字信息技术在民生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科技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加大对青绣等民族特色文旅产品的挖掘与开发利用,全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先进科技成果应用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1.生物及中藏药技术研发。

特色生物产业升级关键技术;生物技术转化与应用;特色生物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中藏药产业创新发展关键技术。

  2.现代种业和农业高效生产。

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现代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及应用;育繁推一体化及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绿色生产体系创建;智能农机装备研发与应用;生态农牧业智慧服务关键技术。

  3.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

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技术创新与示范;特色农畜产品储运和保鲜技术;特色农畜产品二次加工技术;农畜产品加工副产品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

高原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高原病、地方病、重大慢性疾病和突发传染病等防控与诊疗技术;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人口老龄化、残障康复技术和心理健康研究。

  5.民生科技保障。

人居环境改善关键技术;“科技+文旅”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乡村振兴战略;科技助力平安青海建设。

  (四)布局建设重大科学基础设施

聚焦国家重大基础科学研究需求,发挥我省自然资源和应用场景优势,推进光学台址、射电多波段台址遴选和建设,打造世界级天文观测基地;继续推进青藏高原人类遗传资源样本库建设,为青藏高原人类资源的保护、管控和研究提供核心战略资源支持;推进三江源草地生态系统综合研究站、野外综合科考基地等科学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种质资源库、科学大数据中心等重大科学基础设施。

  三、各计划申报要求

  (一)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

  1.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1)优先支持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融合依托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实施的科技项目。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入驻企业。

(2)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一般采用企业先行研发投入,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对承担单位进行支持。对于急需突破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可采取前补助方式进行支持。对于技术路线明晰,且预期研究成果应用、示范前景较好的企业牵头项目,开展先给予部分财政启动资金支持,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拨付剩余补助经费的支持方式试点。

(3)涉及临床医学研究,优先支持依托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施的项目。

  2.科技援青合作专项。

(1)省内单位应联合东部省市相关单位共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青海省境内注册满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第一参加单位应为省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以上单位无相关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诉讼风险。

(2)省外合作单位应具有与申报内容相符、相对成熟的前期研发成果(论文除外)和具有研发基础的团队,无知识产权纠纷。申报双方应签订责、权、利明确清晰的科技合作协议,并在协议内容中注明合作双方各自具体承担的工作内容、责任分工、资金筹措和分配等相关内容。

(3)合作省市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主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工作经历。

(4)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主要采取事前补助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相结合方式进行支持。

(5)成果转化地和实际收益地必须在青海省区域。

  3.国际合作专项。

(1)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牵头,联合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机构,共同开展前沿理论、科学方法、技术实验等方面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项目。

(2)研究内容清楚、目标清晰、责任明确、渠道畅通,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的外方单位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要明确科技投入、分工、知识产权以及成果归属等内容。

(3)由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一般采用企业先行研发投入,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对承担单位进行支持。

(4)项目合作的外方须有一定比例的经费投入(包括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设施设备的使用以及技术转让、技术指导、劳务、讲学、访问、培训等方式折算的科技投入)。

  (二)基础研究计划

1.须提供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科技查新报告(软科学研究计划除外)

2.省外单位申请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须与青海省内单位合作。软科学研究计划实施期限原则上为1年。

3.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青海学者、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团队。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优先支持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其他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及以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青年科技人员;面上项目优先支持“青海学者”、青海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中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或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科技创新人才;青年项目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才;创新团队支持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在长期持续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团队,优先支持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中的科技创新团队、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团队。

  4.基础研究类项目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只能申报一次。

  (三)创新平台建设专项

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等。主要采取“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的一体化方式,根据定期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支持的组织管理形式。其中:

1.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项购置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仪器设备比例不得超过申请资助经费的30%。

2.大型科研仪器购置补贴支持单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对本行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的大型科研仪器,原则上不能为我省其他单位已购置且共享的科研仪器。对于立项支持的仪器在仪器购置费上给予70%的专项补贴,申报单位需配套仪器购置费用的30%以及用于仪器使用环境改造、人员培训等其他费用。

3.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须由建有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的医疗机构牵头申报。

  (四)其他

科技创新示范县、科技顾问、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专员、科普和《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奖补政策兑付等按照各自政策执行。

  (五)共性要求

1.企业为牵头单位申报时,申请资助的专项经费与自筹科研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应达到申请财政资金的1倍以上。(转制科研院所除外)

2.产业化类项目申报主体应拥有与专项相关的前期研发成果,并具备项目实施的相关前置基本条件。

3.鼓励立足青海实际,针对我省“军转民”“民参军”“军民共用”三个方向的技术需求,开展研究示范,支持我省军民融合产业体系发展。

4.鼓励围绕科考成果服务我省打造生态“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等,提出系统治理方案与应对举措,开展青藏科考成果转化、应用与推广,实现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四、申报单位的条件

1.申报单位一般应在青海省注册(软科学计划项目、揭榜挂帅承担单位可为省外注册单位)满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

2.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能力,规章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3.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须就自筹经费做出承诺,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每个项目的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法人单位。

5.规模以上企业应提供上一年度统计填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作为研发投入凭证。

  五、项目申报人员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科研基础,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的科技人员,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具有相应中级职称的科研人员,由2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即可申报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类科研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须由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推荐。

3.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青海学者、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杰出人才不受此项限制)。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在职在岗,并签订有与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聘用合同。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优先支持35岁以下(女性40岁以下)且未曾获得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优秀青年博士;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鼓励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申报省级国际合作项目。

4.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过3项,主持项目不超过2项(除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团队项目,同一计划类别同期只能主持1项)。两院院士、青海学者、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杰出人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大型科研仪器补助、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不计入限项范围。

5.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均须按照申报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其他要求

1.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专项申报条件、指南范围要求,做好项目筛选和组织申报工作。在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有违反科研诚信和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行为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均不能申报或参与本年度专项。

2.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指南确定的方向进行申报,并在申报系统中按相应的指南方向填写各项内容。

3.为避免科研人员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动参加项目,项目申报的参与人员也须在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内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当被添加为参与人员时,将会收到系统确认通知,个人确认后,才会被列为项目参与人员。

4.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须根据不同计划要求提交以下原件扫描件:

(1)项目(课题)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之前年度已上传的不再提交)。

(2)自筹资金承诺函;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联合申报合作协议(包括任务分解、考核指标、经费分配比例和知识产权归属等)。

5.申报项目的产出应明确量化,在实施期内可考核。

6.同一研究内容不得在多处室同时申报,一经核实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7.申报过程中对形式审查有疑问的事项,需提前咨询相关主管处室。

8.凡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项目,需在附件中提交(1)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实验动物或动物饲料来源证明;(2)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3)动物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七、申报方式及联系方式

  (一)申报方式

1.各项目申报单位须通过青海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139.170.149.33:8020/egrantweb/)注册并登陆申报。军民融合类、涉密项目请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报送纸质件,不得在系统内填写。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另行征集。项目申报书模板请前往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办事大厅下载中心下载使用。

2.各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系统格式认真填写相关基本信息,严格按照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网络申报、审核推荐。市、州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单位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的市、州科技局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所属企业可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网络审核推荐;省级事业单位、中央驻青科研单位、中央及省直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进行网络审核推荐。

3.在项目申报材料经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由系统生成并加盖公章的文本材料一式2份(含附件复印件)至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由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各专项集中评审时限,按时汇总提交相关管理处室。

4.根据工作职能,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联系方式

  1.项目受理单位

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吴浩  李玉健

联系电话:0971-5509936  5509875  5509395

电子邮箱:qhkjfzzx@163.com

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

  2.项目管理单位

军民融合类、涉密项目根据所属计划类别和技术领域,由对应管理处室负责按照保密要求组织评审。

  (1)高新技术处

联 系 人:樊鑫山  李晓砚  高亚锋

联系电话:0971-8244566

  (2)农村科技处

联 系 人:常丽娜  赵长建

联系电话:0971-8233815

  (3)社会科技发展处

联 系 人:刘世铭  王杏芳  乔顺录

联系电话:0971-8244588

  (4)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

联 系 人:李积升  多杰措

联系电话:0971-8244525

  (5)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 系 人:赵雁捷  俞成  王新亮

联系电话:0971-8249950

  (6)省外国专家局

联 系 人:王永翠  黄晓凤

联系电话:0971—823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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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海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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