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会展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商务局、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局,省级社团组织,全省会展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会展业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商务局、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局,省级社团组织,全省会展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会展业发展,充分发挥会展业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6〕59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1〕89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我省会展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引进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重大展览活动。

(二)支持在我省自主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览活动。

(三)支持引进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会议(经济、科教、文卫体等)。

(四)支持企业积极创新网上办展,开启数字办展新模式。

(五)支持在我省举办并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知名行业协会权威认证的会展项目。

(六)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基础、市场基础、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能带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自主品牌展览项目。

(七)优先支持积极促进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经贸交流合作的会展项目。

(八)优先支持纳入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omp.mofcom.gov.cn),并按照要求报送展览项目统计数据的单位。

(九)对连续在我省举办同一主题展览活动超过十年并且规模持续扩大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在资金申请期间内未能举办、下一个资金申请期间正常举办的展览项目可累计计算,已补助的除外)。

(十)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展会在资金申请期间内取消举办的省内展馆及展览组织单位,给予疫情纾困补助。

二、资金申报条件

(一)2021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在山西省境内举办的会展项目。

(二)在山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或承办(含联合主办或联合承办)的会展项目;引进举办的会展项目可由专业展馆申请补助。

(三)展览的展期在2天(含)以上、会议的实际会期在1天以上(含)的会展项目。

(四)国际性展览,是指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境外企业参展比例不低于20%且5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企业参展的展览;全国性、行业性展览,是指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且5个以上其他省(区、市)企业参展的展览。

(五)国际性会议,是指外地参会企业比例不低于50%、境外企业参会比例不低于20%且5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参会的会议;全国性、行业性会议,是指外地参会企业比例不低于50%且5个以上其他省(区、市)市企业参会的会议。

(六)同一项目同时包含展览、会议内容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作为申请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两项补助。

(七)同一主体在资金申请期间内举办同一题材会展项目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作为申请项目。

(八)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列入全省会展活动组织单位“黑名单”。

三、资金支持标准

(一)引进(自办)展览项目

1.引进展览项目。

引进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展览,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机构主办,省级行业协会或企事业单位承办,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展览活动。

(1)引进国际品牌展览项目。

展览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境外企业参展比例不低于20%且5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企业参展的展览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引进国内品牌展览项目。

展览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且5个以上其他省(区、市)企业参展的展览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

(3)引进行业品牌展览项目。

展览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且5个以上其他省(区、市)企业参展的展览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自办展览项目。

展览总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含)或参展商数量达到100家的展览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线上线下展览项目。

对线上线下一体的展览会,可在当年线下展览会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的上浮补助,上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云展览项目。

支持“云展览”项目,线上参展商数量达到100家,按照不超过线上办展项目投入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5.十年展项目。

对连续在我省举办同一主题展览活动超过十年并且规模持续扩大的展览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在资金申请期间内未能举办、下一个资金申请期间正常举办的展览项目可累计计算,已补助的除外)。

(二)引进会议项目

引进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会议,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机构主办,省级行业协会或企事业承办,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论坛、研讨会、年会等。

引进会议项目参会人数达300人(含)以上,按照实际参会代表人数给予每人每天350元的住宿补助(不包括本地参会人员)。其中,引进国际性会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引进全国性会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展馆补助项目

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并与展览组织单位签订办展合同,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未能举办展会的省内展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疫情纾困补助。

(四)其它补助项目

1.会展企业计划举办的展览会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展览年内取消举办的,给予展会前期宣传费用10%的补助,单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会展场馆、各商协会、企业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知名行业协会的专业认证并纳入相关展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五)不予支持的情形

1.已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

2.各类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非商贸展览活动,以及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促销会项目;

3.同题材举办的两场及两场以上的不同主题的展会不能合并或叠加申报展览面积或参展商数量;

4.在会展活动期间组织秩序混乱、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等事故,主办和承办单位将被列入我省会展活动组织单位“黑名单”(公布于山西省商务厅官方网站会展信息专栏),三年内不得在山西境内标准化展馆举办会展活动。

四、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

项目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奖补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将申请资料向设区的市商务局报送(太原市报送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对于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省级社团组织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省商务厅。

项目申请单位,是指会展项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会展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需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在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展会基本情况、上届或本届规模和效果)。

2.申请单位基本资料: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是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3.项目基本资料: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议或文件;由多个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后推选的申请单位的文件;绩效目标表(附件7)。

4.展览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批文;举办场馆出具的实际展出面积和参展商数量,无重大事故、无纠纷证明;展会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疫情防控方案)、展位规划设计图纸;参展商名录(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认购摊位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重要采购商名单(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联系人、联系电话);能够证明展位出售及认购的凭据(展位认购协议及发票复印件);与场馆或展会举办场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展会宣传材料或会刊、主要照片、展会总结材料等。“云展览”项目需提供线上平台研发(租赁)合同、费用发票及相关明细;信息系统实施及管理方案、数据管理制度、信息安全承诺书;如需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或备案材料;在线展会截图、系统功能板块截图、数据列表;展会宣传材料或会刊、主要照片、展会总结材料等。线下线上展览项目还需要提供“云展览”项目提供的相关资料。

5.对连续在我省举办同一主题展览活动超过十年并且规模持续扩大的展览项目,需提供:展会举办十年以上各届基本情况(举办时间、举办场所、主承办方、展览面积、展览内容、展览效果等);与场馆或展会举办场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展会宣传材料、主要照片。

6.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组织实施方案、承办单位与住宿酒店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费用实际结算发票(复印件);会议场地租赁合同及费用结算发票;酒店提供的住宿人员名单并盖章;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或会议手册;重要嘉宾名单、参会人员名单(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联系人、联系电话),会议宣传材料或会刊、相关新闻报道及现场照片(须提供全景图片两张以上);如有外文需翻译为中文等。

7.展馆补助项目需提供:需提供与展会主办方签定的展会合同,费用收据等,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取消举办展会的相关证明。

8.申请疫情纾困补助的,需提供与展馆签定的展会合同,费用收据等,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取消举办展会的相关证明(含展会宣传相关材料)。

9.专业认证项目需提供:项目总结;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项目费用明细;项目认证现场照片等资料。

所有项目申请材料应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一式3份:①封面(附件1);②目录(附件2):申报材料要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顺序编制目录,目录页码和卷内文件页码要对应一致。

(二)项目初审

各市商务局、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商营业执照、发票等须对原件审核),初审绩效目标,并在《山西省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中注明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并填写汇总表(附件8),连同上报项目资料及电子文档(附件4-7)一同报送省商务厅国际市场发展处(一式2份),邮箱:swtscfzc@163.com。要求书面和电子文档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三)项目审核

省商务厅收到申报材料后,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并结合行业产业、举办地域、层次规模和实际效果等,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及统筹。评审结果在山西省商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资金至项目单位。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日期:各申报单位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资料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商务局、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局务于申报日期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项目及资料报送省商务厅,逾期不再受理。

(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请计划申请项目单位于会展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商务厅提交申请表。

(三)请各市商务局、太原市促进外来投资局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严格按照要求抓好初审,督促申报单位认真准备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在资金拨付后,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四)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同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以备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国际市场发展处   张俊峰、侯钦

联系电话:0351-4071450/4084239

附件:

1.封面

2.申请材料目录

3.承诺书

4.山西省会展业发展项目申请表

5.山西省会展业发展项目审核表

6.展馆年展览项目情况统计表

7.绩效目标表

8.山西省会展业发展项目申请汇总表

山西省商务厅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请点击下载:附件.doc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会展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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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西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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