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强我省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引领新型消费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129号)要求和全国智慧商圈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强我省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引领新型消费发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2〕129号)要求和全国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商务厅决定开展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自2023年起,面向我省所有商圈,及商圈内符合条件的商店,统筹推进全省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创建工作,带动传统商圈和商店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与协同化发展,创建一批“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圈”和“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店”,为消费者提供便捷舒适、多元融合、精准高效、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是城市商业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创新流通、扩大内需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在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等工作中部署了相关任务。各市州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发展智慧商圈、智慧商店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满足人民美好需要的重要途径、提升城市商业水平的重要举措,认真学习商务部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工作方案(附件1-4),特别是建设指南、评价指标等标准规范,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把握建设方向、掌握标准条件,更好指导和推动创建工作开展。

    (二)立足实际,有序推进。各市州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注重将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示范创建和城市商业体系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培育、步行街改造提升等工作有机融合,科学统筹谋划,稳妥有序推动。各市州应根据自身基础,科学制定本地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创建计划,做到稳步提升、逐步推进。请各市州商务部门作为本地区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的培育指导单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汇总填写重点培育商圈、商店名单(附件4),于4月20日前报送至我厅流通业发展处。

    (三)注重培育,择优报送。各市州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重点培育商圈、商店的工作指导,组织其对照相关建设指南和评价指标,综合考虑消费者、商户、运营主体和政府部门需求,制定建设方案,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实施。智慧商圈建设要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利用地方政府资源整合优势,强化多部门、跨区域协调,构建一体化的智慧商圈建设协调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调动商圈内商业企业建设智慧商店的积极性,为智慧商圈建设提供保障。各市州对达到示范条件的商圈和商店,可指导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择优向省厅报送。原则上每批次推荐智慧商圈数量不超过3家,每个商圈内智慧商店数量不超过5家。

    (四)总结经验,带动提升。各地要及时总结示范创建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优质案例,适时推广宣传,促进商圈与商圈、商店与商店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启发提升。要着眼商圈和商店智慧化建设涉及平台建设、数据分析、智慧应用等多方面内容,和具有业务融合、管理融合、数据融合等特点的实际,注重在实践中培育形成一批服务优质、支撑作用强的专业服务力量,更好发挥第三方优势,助力传统商圈、商店转型发展。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发展成效,不断扩大影响力,带动更多商圈、商店创新发展。

    三、申报事项

    (一)申报对象

    全省符合条件的商圈、商圈内的商店。

    (二)创建条件

    1.申报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的商圈和商店,应已纳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的智慧商圈、智慧商店培育工作;

    2.各申报商圈、商店应符合《智慧商圈示范建设创建评价指标(试行)》(附件2)、《智慧商店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试行)》(附件3)相关要求,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

    3.各申报商圈、商店按照“1+N”的模式(即一个商圈及商圈内多个商店),原则上每个商圈内智慧商店数量不超过5家,统一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市州重点培育商圈、商店名单(附件4,Word版及盖章PDF档各1份,盖章纸质版1份);

    2.《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申报书》(附件5);

    3.智慧商圈、智慧商店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文件(Word版及盖章PDF档各1份,盖章纸质版1份);

    4.申报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请于4月28日前报送及邮寄至湖南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联系人:陈识君、王晓,电话:0731-82287079、15073313067,邮箱:2074771748@qq.com)。

    (四)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创建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商圈运营主体(可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商圈管委会、商业运营公司等)、商店经营主体统一向市州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商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市州商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4月28日前正式行文向省商务厅推荐。

    2.组织评审。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团,根据《智慧商圈示范建设创建评价指标(试行)》(附件2)、《智慧商店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试行)》(附件3)对各地推荐的商圈、商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评审。

    3.公示确认。根据专家评审团的评审意见,择优拟定推荐名单,在省商务厅官网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厅确认为“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圈”“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店”,并择优向商务部推荐报送全国示范智慧商圈、全国示范智慧商店。

(五)动态管理

    1.数据报送。各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应当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运营情况。由湖南省连锁经营协会协助做好数据汇总分析。

2.约谈整改。各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如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

    3.取消示范资格。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如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经约谈后未有效整改,或发生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附件:1.智慧商圈建设指南(试行)

          2.智慧商圈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试行)

          3.智慧商店示范创建评价指标(试行)

          4.XX市(州)重点培育商圈、商店名单

          5.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申报书

                                                    湖南省商务厅

附件.doc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湖南省示范智慧商圈、示范智慧商店”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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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湖南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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