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海省格尔木2×66万千瓦煤电项目投资主体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B-2023610171) 1 招标条件 围绕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光电基地,合理规划建设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支撑性煤电,充分发挥煤电基础保障和系统…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B-2023610171)

1 招标条件

围绕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光电基地,合理规划建设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支撑性煤电,充分发挥煤电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进一步夯实煤电的电力保供“压舱石”作用,促进新能源开发外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电清洁高效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聚焦“两个联营”能源产业发展新路径,保障“十四五”及中长期青海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充分发挥煤电兜底保供和系统调节支撑作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按照国家“先立后破、超超临界、不选新址”要求,青海省拟公开招标确定格尔木2×66万千瓦煤电项目投资主体。受青海省能源局委托,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对青海省格尔木2×66万千瓦煤电项目投资主体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有意愿、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该项目投标。

2 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青海省格尔木2×66万千瓦煤电项目投资主体招标。

2.2建设地点: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

2.3项目规模:2×66万千瓦煤电机组。

2.4招标范围:择优确定项目的投资主体,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以及工程竣工后的运营、维护等工作。

2.5项目建设进度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具备核准条件;2024年6月30日前,取得环评、水保、水资源、土地等开工前置行政许可;2025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投产。

在保障项目安全质量和生态环保等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投标人通过优化项目建设方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对项目开发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核准、开工或建成投产的,省能源主管部门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开发建设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在后续各类能源指标配置时对涉及的投资主体及其母公司予以信用惩戒。

2.6投标人应提供相关电煤保障承诺文件并明确切实有效的必要保证措施,保障每年不低于200万吨电煤用于项目运营,并应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中长期合同政策,做到“三个100%”,即:全年用煤量签约100%,电煤中长期合同月度履约率100%,执行国家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政策100%,确保煤源长期稳定经济供应,充分保障项目发电安全可靠经济。

2.7项目电价:执行国家及青海省价格主管部门确认适用的电价政策。

2.8中标人中标后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项目公司,或指定其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内已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工作,采取联营方式的应符合国家关于联营的政策要求。项目公司的法定资本金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项目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应与投标文件一致,以企业集团最高级母公司投标的,可指定其专业化或区域化全资子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

2.9项目的变更及转让:项目在整个建设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变更规模、场址、联营方式等主要建设内容,其整体布局与技术要求应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青海省、海西州有关产业政策执行。若确需变更或转让,须确保转让后电力安全保供能力与经济性,并取得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许可。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投标人应取得国家认定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3一个企业集团只能有一个投资主体(含企业集团最高级母公司及其下级公司)参与投标。对不同投资主体是否属于一个企业集团的认定,以《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

3.4一个企业集团如以其下级公司参与投标,该下级公司仅可使用自身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料进行投标,不得使用母公司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料,同时该下级公司应取得企业集团中最高级母公司的书面投标授权,以证明其投标身份的唯一性。未取得书面授权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5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3.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且每个联合体成员在联合体中必须承担实际出资义务。联合体必须明确牵头企业,且牵头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鼓励按照国家“两个联营”政策实施实质性联营。

3.7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投标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各成员出资比例加权计算后应满足上述要求。

3.8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投标人在中国境内煤电控股装机容量不低于400万千瓦。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各成员出资比例加权计算后应满足上述要求。

3.9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2)投标人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2018年1月1日至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

(4)2018年1月1日至今,在青海省存在未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或将已核准(备案)的未建成发电项目转让其他企业的情况。

(5)2018年1月1日至今,在青海省发生过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上述要求。

3.11投标人须保证投标资料真实可靠。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证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7日(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发售期内每日9:00至16:00发送电子邮件至招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XXX公司格尔木煤电项目投标报名”。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提前办理银行转账汇款,不接受其它付款方式。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莲花河支行

银行户名: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02 5601 2725

4.3招标文件将以电子版形式发放,无需现场领取。若投标人需要纸质版招标文件,可在招标工作结束后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获取。

4.4在办理招标文件购买或投标保证金提交汇款时,请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在备注栏/摘要栏注明所投项目简称或招标编号末尾3位数字,同时注明公司简称、用途(标书费或投标保证金)。因标注不清导致未能及时查收造成无法投标或无法办理退款等手续的风险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5月9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5号国机工程集团大厦二层,具体会议室届时详见指示牌。

5.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6 公告发布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qhfgw.gov.cn)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青海省能源局

联 系 人:张鹏

电    话:18897051199

招标代理: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5号

联 系 人:王毓斌、赵爽

电    话:13681041411、010-89162711、89162703

邮    箱:wangyb@cm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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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海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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