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长江新区)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启动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现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符合《细则》中“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要求。按标准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方法及流程

(一)申报方法。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等相关要求见附件1,申请企业需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栏目中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二)申报流程。企业申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截止。企业在培育平台申报后,各区经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符合评价标准的中小企业,区经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推荐表》(见附件2),于10月13日前推荐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进行复核,公示后,报省经信厅备案,由省经信厅统一公告。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创新型中小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平公正。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2.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评价标准以《细则》为准,相关概念需以《细则》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为准。

3.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应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将取消复核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摸排辖区内的中小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标准解读,广泛发动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和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报尽报”,不断壮大充实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基础。

(二)加强工作统筹。各区要统筹工业企业小进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与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一体推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赋智”“质量品牌标准赋值”“数字化赋能”、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创新创业大赛、专精特新企业技术难题征集等工作,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精准服务。各区要围绕本区中小企业发展特征,对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要求,集聚资源服务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次发展,不断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水平,加快构建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便捷化的申报咨询服务,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线上审核,指导企业规范申报,逐步完善覆盖企业全周期全流程的专精特新服务体系。

四、联系咨询

各企业在申报中有关政策咨询、问题答疑等,请联系所在区经信部门。

东湖高新区:67880565,67880073,67886020;

武汉经开区:84959659;东西湖区:83226255;

蔡甸区:84946391;江夏区:81568081;黄陂区:61109201;

新洲区:86925448;青山区:86868212;洪山区:87374326;

汉阳区:84468592;江汉区:85580761;江岸区:85320155;

武昌区:88936923;硚口区:83426465;长江新区:17371255003

市经信局:85316916,85316911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及佐证材料要求

2.XX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备案名单推荐表

3.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5日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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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汉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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