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现制定《普陀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并颁布实施。

普退役军人局〔2023〕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现制定《普陀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并颁布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9月27日

普陀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上海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3号)文件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指示要求,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给予特殊优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鼓励学历提升教育。积极开展各类退役军人学历教育政策宣传,全面落实各类学历教育的入学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招考。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协同教育部门、各高校做好退役士兵入学复学、自主招生和定向招考工作,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按市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学费补贴。(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

  (二)做实适应性培训。积极对接驻区部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及职业生涯规划,为退役前士兵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完成接收报到后1个月内组织开展多样化、重实效的全员适应性培训,培训以适应军地角色转换为目标,突出思想政治引领、退役政策宣讲、职业生涯指导,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

  (三)提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免费(免培训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本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培训期限不少于3个月。充分用好本区高校职业教育培训、孵化、服务等资源,指导区内承训机构推出贴近退役士兵就业创业需求、就业市场潜力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代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

  (四)开展就业创业专项培训。面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复员军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联合区内退役军人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围绕就业创业发展需求,突出实战训练、注重挖掘就业创业潜质,为学员与成功就业创业的退役军人企业家打造深度交流、研讨平台,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

  二、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充分就业

  (五)加强组织领导。将退役军人列为解决就业问题的重点群体,纳入就业工作总体布局规划。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要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充分整合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役军人部门就业创业服务和信息平台资源,实现就业供需信息的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各街镇负责落实)

  (六)扶持充分就业。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街镇在招录工作人员或聘用员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录用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在发布招录(聘)公告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宽对退役军人的专业要求,不断完善退役军人定向招录、优先招录和“兜底帮扶”措施。退役军人出现失业的,及时纳入“一对一”再就业帮扶范围,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给予帮助;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确保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退役军人,促进其担负社会责任。(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各街镇)

  (七)拓展就业渠道。协调区级事业单位安置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协调区属国有企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新招聘职工岗位数,定向招聘退役军人。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社区工作者、安保安防等岗位招聘退役军人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对长期担任骨干、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退役军人,鼓励其到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支持其参与社会治理,通过选任或公开招聘的方式成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对在部队有专长、地方有需要、本人有意愿的退役军人,主动对接用人单位,探索实行“直通车”式就业。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职业目录。(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街镇)

  (八)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的企业,可按《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要求,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本区企业(国有、含有国资成分以及公益性企业除外)每录用一名本区户籍退役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满6个月后,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800元/月,补贴期限最多12个月,每一名退役军人只享受一次该政策补贴,已享受区人社局吸纳重点群体岗位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补贴。(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街镇)

  (九)强化就业服务。加大本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督促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专窗或施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本区退役军人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岗位需求信息库,完善本区退役军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提供就业帮扶。(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各街镇)

  (十)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2年(含)以上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视作大学应届毕业生,可报考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具有军队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退役军人局)

 三、深化指导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一)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依托专业培训机构、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等,开展创业“培训+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活动。退役大学生士兵按本市有关促进大学生和青年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享受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积极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增强退役军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提高退役军人的创业成功率。(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十二)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探索建立区级退役军人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拓展上海市普陀铧犁退役军人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和普陀戎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规范化创业服务。对获得市级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的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区级配套经费补贴。(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各街镇)

  (十三)建立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实现创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退役军人创业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投资专项基金,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对设立专项退役军人项目、并取得成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十四)选树创业典型。鼓励本区退役军人开展各类创业活动,包括退役军人创业大赛、退役军人企业家沙龙等活动,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给予参加由国家级退役军人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并获优胜及以上奖项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团队)最高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给予参加由市级退役军人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并获优胜及以上奖项的创业企业(团队)最高3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给予参加由区级退役军人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并获优胜及以上奖项的退役军人创业组织或团队最高1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已享受区人社局创业赛事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补贴。(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各街镇)

  (十五)落实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及其企业(团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还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及其企业(团队),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市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退役军人创业园区从外区新引进的企业所缴纳税收中区得部分,视入驻企业具体情况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区税务分局、各街镇)

 四、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十六)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以退役军人部门提供个性化或特殊优待服务为主,叠加人社和其他部门提供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公共服务和普惠政策优待服务,形成各部门协同联动服务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在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中设立创业工作协调小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资委、区投促办等组成。(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

  (十七)搭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市和区大数据、人社、组织、教育、公安、民政、国资、财政、税务部门等已有信息平台资源,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础信息采集,逐步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实时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一网通办”服务平台。(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街镇)

  (十八)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家志愿团队。探索建立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组织,邀请专家、学者和退役军人企业家,建立区级退役军人创业专家导师团队,为退役军人提供经济形势分析、创业指导、政策咨询、投资评估、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服务,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责任部门: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

  (十九)做好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地方各项资金,做好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相关经费保障。经费使用部门(单位)接受审计监督,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确保专款专用。(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各街镇)

(二十)加强监督考核。根据“市级统筹、属地主责、分类实施”工作机制,区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督促检查,纳入区就业创业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作为街镇评优和双拥创建评比的重要条件。(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退役军人局)

 五、附则

(二十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并对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团队)进行备案管理。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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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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