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莆田市工信局: 为提高我省农村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用能清洁化、低碳化…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办,莆田市工信局:

为提高我省农村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用能清洁化、低碳化发展,提高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十四五”期间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提升光伏帮扶成果

  (一)落实光伏消纳保障

电网企业继续做好光伏帮扶电量全额消纳保障工作,及时结算电费、转付补贴。优先支持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其辖区内的户用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优先纳入我省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范围。(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二)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由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开展纳入国家规模范围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督促有关县(市、区)按照“有发生即录入”的要求,将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入、财政补贴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准确规范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确保“账实相符”。鼓励专业机构、能源企业联合设备厂商,组织专业化团队对光伏帮扶电站进行精细化管理维护,强化运维机构和人员培训,切实提升运维管理能力,确保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持续发挥效益。依托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监测系统,持续做好光伏帮扶发电异常治理,持续发挥光伏帮扶电站效益。(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各级发改部门、各级电网企业、有关能源企业、相关设备厂商)

  (三)扩大收益资金分配范围

进一步完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机制,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脱贫群众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支持光伏收益资金用于发展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增收的产业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乡村振兴部门)

  (四)积极发展光伏产业

各级发改、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具备发展光伏产业的脱贫地区充分利用农户屋面、设施大棚、休闲步道等国家政策未限制场所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大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光伏项目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持续巩固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夯实稳定脱贫基础,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各级发改部门、各级电网企业、有关能源企业)

  二、统筹推进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在乡镇政府或邻近的其他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实现公共充电桩“乡乡全覆盖”,补齐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奖补对乡镇充电桩建设给予适当政策倾斜。鼓励充电站依托其他已建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施建设光储充一体化项目。(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有关地区工信部门,各级电网企业)

  三、继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作

巩固“十三五”农网改造升级成果,深入实施农网巩固提升工程,抓好乡村振兴重点县、其他脱贫地区、革命老区等重点地区电网建设。加快农村网架标准化建设,解决局部供电能力不足、频繁停电、低电压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电力普遍服务能力。至“十四五”末全省国家电网供电区域内的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综合电压合格率分别达到99.933%、99.96%,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3.7千伏安。(责任单位:各级电网企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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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福建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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