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推进深化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经区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沪崇府规〔2023〕4 号),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答: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商业、办公、工业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入市地块的条件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持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执行限制土地权利情况的;

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③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准入、环保等必要政策;④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基础的开发建设条件,且需完成地上(构)建筑物补偿、拆除及其产权注销、土地平整等事项,交易双方对前期开发建设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市地块的类型是什么?

  答:经依法登记、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为商业、办公、工业等经营性用途(商品住宅除外),主要面向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直接服务产地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乡村旅游、创意研发办公、康养、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功能用途项目。

  四、入市的主体是谁?

  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人是入市地块的所有权人,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负责入市工作,其中,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及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受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五、入市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方式、出让(出租)年限和适用范围等,供应方式一般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对于商业办公等乡村产业融合项目,可探索“招标挂牌”复合方式出让,对于重点扶持的乡村工业、仓储物流等产业类项目,可探索定向挂牌方式出让。对于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带建筑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实施土地供应,也可结合农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组合方式实施项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参照《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上海市地下建筑面积分类及计算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试点期限?

  答:本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截止2024年12月31日。

如果您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区规划资源局59612799咨询。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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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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