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布促进服务业困难领域恢复发展相关政策落实联系方式的通知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服务业发展面临严重影响,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受损严重。为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服务业恢复发展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党委、政…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区服务业发展面临严影响,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受严重。为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服务业恢复发展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我区印发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0号)等政策文件,着力帮助服务业等领域纾困发展其中,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协调推进餐饮业和零售业相关扶持措施的落实。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加大面向企业的服务力度,现将我厅牵头责任处室、联系人、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牵头处室:流通业发展处  

联  系  人:赵  蓉  王跃宗

联系方式:0951-5960713  5960712

电子邮箱:htzr1029@sina.com

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宁发改经财〔2022〕1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科学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为让利市场、扶持产业、帮助企业,及时、有效、精准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助企纾困工作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创新创业的主要领域。疫情发生以来,我区服务业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特别是餐饮、零售、旅游、运输、民航等行业受到严重冲击,相关市场主体经营困难问题尤为突出。为应对疫情影响,全区各级政府相继实施了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等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服务业仍然面临消费市场萎缩、经营成本上升、防疫开支增加、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困难。近期,国务院专题研究部署服务业纾困发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出台了政策举措,这些政策举措导向明确、含金量高、针对性强,为我区推动服务业恢复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市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助企纾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将贯彻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抓细,更好稳定市场预期,更好提振企业信心,更好稳住经济运行基本盘,为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细化形成了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任务清单,涉及7个方面、43条政策措施(详见附件)。其中,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餐饮业和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民航宁夏监管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自治区相关单位以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纳入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自治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和工作专班、自治区相关单位以及各市县(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予以落实。各市县(区)以及自治区相关单位要根据任务清单,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贯彻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于可直接实施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组织实施,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政策措施,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确保政策尽快落地执行。

三、持续加大政策实施力度

各市县(区)、各单位要在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的基础上,以帮助企业“降成本、能开张”为切入点,持续加强政策支持,共同推动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一是最大限度给予企业支持。对服务业企业进行的房租减免、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费减免、企业防疫支出补贴、失业保险补贴等“三减免、两补贴”政策,可以根据财力水平和管理权限,在现有支持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减免、补贴的比例或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帮助企业降低企业综合经营成本。二是强化各类政策统筹协调。统筹实施好疫情防控和助企纾困政策,在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精准开展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力帮助服务业市场主体能开张,千方百计做好稳企、稳岗工作,坚决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三是梯次出台助企惠企政策。要围绕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紧盯经济社会发展全年目标任务,再研究提出一批促消费、扩内需、助企业的政策举措,不断充实政策工具箱,推动相关部门尽快达成一致,成熟一批、出台一批,夯实服务业稳定运行基础。

四、做好助企纾困政策宣传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民航宁夏监管局将围绕牵头任务,会同相关负责单位,利用“两微一端”广泛宣传解读助企纾困政策,扩大政策的知晓力度和利用率。自治区负责具体政策落实的单位,要组织基层对口单位主动上门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业内专家桥梁纽带作用,让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用好政策、享受政策。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宣传推广方案,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做好宣传推广。

五、建立督办督导工作机制

房租减免、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费减免、企业防疫支出补贴、失业保险补贴相关政策措施,自治区任务清单已明确了具体负责单位、配合单位、减免及补贴比例,直接关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大量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各界最关注、最关心、最敏感的政策举措。自治区相关负责单位要围绕以上政策举措的贯彻落实,建立问题反映、核实纠正、协调落实的督导督办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责任处室、责任人、联系方式,接到市场主体反映问题后,自治区层面负责的事项,转交督导自治区相关单位落实,属于市县(区)职责的,转交督导市县(区)相关单位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能不折不扣享受政策红利。自治区任务清单中,涉及到的自治区相关单位要将具体责任处室、责任人、联系方式,于3月21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民航宁夏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督办督导工作机制,建立本地工作机制,各市县(区)相关单位于3月底前对口报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六、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民航宁夏监管局要围绕各自牵头任务,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同相关负责单位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各市县(区)以及自治区各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发挥总牵头作用,会同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和自治区其他牵头单位加强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市县(区),该曝光的曝光、该约谈的约谈、该报告的报告,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线索坚决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附件: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任务清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宁  夏  银  保  监  局    中国民航宁夏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任  务  清  单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市、县(区)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借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责任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直接投入50万元以上的大型促销及节庆活动,依申报给予主办单位适当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疫情发生以来,对新入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以2022年底数据为准),依申请分阶段给予10-20万元资金奖补,对通过主辅分离、“产转法(个)”“个转企”实现入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再给予10-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2.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13.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14.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责任单位及时拟定具体办法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1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17.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

1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市、县(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9.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

20.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农产品上行以及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服务下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21.争取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22.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责任单位及时拟定具体办法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3.对于商务厅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24.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5.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宁夏银保监局)

26.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责任单位及时拟定具体办法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7.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9.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商务厅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等各单位)

3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31.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向责任单位提供企业清单参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五、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2.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33.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轮客渡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34.2022年各级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35.2022年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力度,支持公路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

36.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7.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供企业清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8.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

39.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转移支付以及自治区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民航宁夏监管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

40.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民航宁夏监管局、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口岸、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纳入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自治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和工作专班、自治区相关单位以及各市、县(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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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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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自治区科技厅拟于2024年1-10月举办10期线上企业家创新精神培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切实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企业不断增强创新发展意识,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结构转型升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拟提名2023年度国家科学 技术奖励项目的公示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国科奖字〔2023〕21号)要求,现将我区拟提名的3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含:项目名称、提名者及提名等级、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予以公示。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 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引进工作,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效能,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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